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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瓦尔德案的判决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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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1-27
第4版()
专栏:

  沈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瓦尔德案的判决书
【新华社沈阳二十六日电】沈阳市人民法院关于美侨瓦尔德等聚众毒殴中国工人姬玉衡及克扣工资等款案的判决书如下:沈阳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字第七九七一号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被告 瓦尔德 男、年五十七岁、美国人、住本市三经路卅八号
雷贝格 男、年三十岁、美国人、住同右
克力斯坦 男、年四十一岁、德国人、住同右
希克尼 男、年三十一岁、意国人、住同右
巽四郎 男、年五十一岁、美籍日人、住同右
右被告等,因聚众殴打工人致伤、克扣工资等款案件,经本院审理判决如左:
主文
被告瓦尔德克扣工资等款,聚众殴打工人致伤,处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驱逐出中国国境。
被告雷贝格、克力斯坦殴打工人,各处徒刑四个月,各缓刑一年,驱逐出中国国境。
被告希克尼、巽四郎殴打工人,各处徒刑三个月,各缓刑一年,驱逐出中国国境。
瓦尔德应向姬玉衡给付三个半月休假金美元一百零五元,两月解雇金美元六十元,及九天之工资美元九元;工资扣留金按实际扣留数目全部发还。以上均按市价折合本币给付。并应赔偿姬玉衡之医药费本币一百三十六万五千元,生活损失费本币二百五十万元。
事实
被告瓦尔德、雷贝格、克力斯坦、希克尼、巽四郎五犯侨居沈阳。本年九月二十七日午前八时许,瓦尔德为拆除汽车房修补院墙,命令工人姬玉衡拆毁洋灰柱子。该柱子系洋灰铁筋所造,实非一人之力所能拆除。至午后三时许,姬玉衡因时间太久筋疲力尽,实不能再继续作下去时,才向雷贝格申请:“我一人确实不能完成这样重劳动”,要求其他工人帮助。雷当即转告瓦尔德,瓦闻后竟借口姬玉衡拒绝工作,并不准姬声辩理由,将姬无理解雇,并逐出三经路三十八号。
十月十一日早八时许,姬玉衡赴瓦尔德处索取被解雇后应得之工资扣留金、解雇金、休假金和九天的正常工资。瓦尔德不但拒不支付欠款,反大骂姬玉衡“混蛋!滚出去!”姬拟加声辩,瓦尔德即抓着姬玉衡的手向外边拖,希克尼则以右手扯姬玉衡右臂,两人并在后面踢姬玉衡腿部,将姬玉衡推踢下楼,至楼下门口时,被告巽四郎赶到,参加殴打,拉住姬玉衡左手。三犯猛力将姬玉衡推倒在门口台阶地上,巽四郎又趋前踢姬玉衡一脚,然后相继离去。
同日午前九时,雷贝格将姬从楼下唤至前楼楼上帐房,强制姬接受九天之工资。姬因不能领到休假金、解雇金、工资扣留金等款,拒绝接受。雷贝格强迫姬签字未果,即将姬从房中猛力推出,倒于室外暖气包旁。姬之弟姬玉峰见状前来排解,被雷推出穿堂门外,并将门锁闭后,雷立即报告瓦尔德,瓦从房中走出,二人将姬玉衡拖往楼下,并边踢边打,至二级楼梯转角处。孙恒利目睹后,奔告中国工人姬玉峰。姬玉峰又从楼下赶来排解。雷贝格立即上前阻拦,痛击姬玉峰两拳后,并将姬玉峰抱住,此时克力斯坦从楼下跑来,以右手抓住姬玉峰右臂,左手打姬玉峰两个耳光,并猛击肩头三拳。于此同时,瓦尔德将姬玉衡猛力推倒,致姬玉衡撞在第二级楼梯最下阶台上右额撞伤,并用左手按住姬玉衡,用右手在姬左眼眶上猛打三拳,致姬玉衡右额成剥皮伤一处,并晕迷不省人事。该犯等正行凶时,中国工人于永宾等赶到,见状气极,大呼“不要打中国人!”瓦尔德等始离开上楼。嗣经工友告发,由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及本院法医等人员莅场勘验属实。由市公安局向本院提出公诉。
理由
一、无理解雇中国工人、克扣工资等款部分:
被告瓦尔德坚决否认强制解雇姬玉衡,辩称:“姬玉衡是自动辞职的。”但据证人邹元绩称:“九月二十八日午后二时许,瓦尔德将姬玉衡解雇,姬托我求情,但无效。”此足证明姬非自动辞职,乃系瓦尔德强制解雇。
查姬玉衡系三经路三十八号之信差,已工作十三年之久,年逾五十之老工人。被告瓦尔德却命令此年老工人,作一个人不能胜任的过重劳动。但姬接受任务后,非但未加拒绝,而且用力工作。迨至其精疲力尽,已不能独自完成这一过重的劳动时,姬才提出要求其他工人帮助而瓦尔德拒绝工人此一合理要求,竟予解雇。这是一种违法的无理行为。
被告瓦尔德克扣工资等款一节,该犯仅承认补发姬玉衡九日工资;借口姬自动辞职不发解雇金;借口“须请示华盛顿政府批示后再行退还”,拒绝退还姬玉衡三年六个月之工资扣留金及三个半月休假金。查休假金系姬玉衡终年不休息出卖劳动力应得之假期内的工资。同时,工人在瓦尔德处领取休假金,也是常年的惯例工资。扣留金是瓦尔德从工人工资中扣除百分之六的“储金”,实乃欠发工人的工资。又根据我人民政府法令,“资方解雇工人时,……根据职工服务期间长短,应发给相当于半个月到三个月工资的解雇金。”由此可见,瓦尔德拒付姬玉衡休假金、解雇金与工资扣留金,实属无理非法行为。查瓦尔德侨居中国境内,雇庸中国工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政府的法令。因此,瓦尔德应补发姬玉衡九日工资美元九元,三个半月休假金美元一百零五元,两月解雇金美元六十元及全部工资扣留金,并均按本地市价折合本币给付。
二、聚众殴打与谩骂中国工人部分:
被告瓦尔德辱骂姬玉衡:“混蛋滚出去!”该犯承认说过:“上帝降你罪!混蛋。”并承认这句话的语义“有时是很不客气的话”。此点不仅姬玉衡(稍懂英语)听清,且瓦之伤案西克尼称:“瓦尔德叫我问姬玉衡在那里作什么?姬说来要钱。瓦尔德立刻发怒说“滚出去!”同时抓着姬玉衡的手向外边拉”。另证人张仲英亦证称:“瓦尔德当时用英语说:“混蛋!滚出去。”足证瓦尔德谩骂姬玉衡、污辱中国工人人格之罪行属实。
被告瓦尔德、希克尼、巽四郎等从三经路三十八号后楼将姬玉衡推踢下楼部分:瓦尔德承认“拉过姬玉衡的手下楼”。但讯及“为什么要拉姬玉衡的手呢?”瓦推称:“我怕他(指姬玉衡)跳下楼去”。讯及巽四郎“为什么要帮助瓦尔德殴打姬玉衡呢?”答称:“奉瓦尔德命令,才抓姬的手,我未踢姬。而是希克尼推他了,也踢他了。”讯及希克尼时答称:“我推姬玉衡了,我现在很觉得对不住他”。继称:“我很不愿意瓦尔德对姬玉衡的态度与行为,这是一个用武力的暴行,他(指瓦尔德)是无权这样作的。”并称:“这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凡此均可证明被告瓦尔德、希克尼、巽四郎三犯互相推卸犯罪责任,支吾搪塞,以致不能自圆其说。而且经证人张仲英、房品卿、岳善义在庭质言时述称:“瓦尔德用手抓姬玉衡的手,并用力推他。希克尼也抓住姬玉衡的手。两人连推带踢把姬玉衡推到楼梯门口。巽四郎上来,也抓住姬的手,三人将姬玉衡摔倒地上”。据此,依被告等之供词及其旁证人的在庭质证,足以证明瓦尔德、希克尼、巽四朗三犯于三经路三十八号殴打姬玉衡之犯罪行为全部真实。
被告瓦尔德等于十一日九时二次聚众殴伤姬玉衡、姬玉峰致伤部分:被害人姬玉衡称:“雷贝格叫我上楼领钱,并强迫我签字时,我因钱不够,拒绝签字,雷就把我推倒在帐房外暖气包旁。我的弟弟姬玉峰上前排解,却被雷贝格推到穿堂门外将门锁闭。这时雷将瓦尔德唤出,雷贝格用右手抓着我右手,用左手推我。瓦尔德在后边连踢带打,把我从楼梯口推下来。正到楼梯转角处,姬玉峰又从楼梯下上来排解,雷贝格扔下我,痛击姬玉峰两拳后,将姬玉峰抱住。瓦尔德把我按倒在楼梯转角处的平地上。当时我头部撞在楼梯台阶上,撞破右额,瓦尔德又用拳打我的左眼,以后我就不省人事了”。对此,讯及瓦尔德等,虽仍百般狡赖,但雷贝格不得不承认“抱过姬玉峰”,克力斯坦承认“抓住姬玉峰的胳臂并打人”,瓦尔德一面承认以两手拉姬玉衡下楼,却又狡辩“姬玉衡的晕倒他(姬玉衡)自已坎下的”当质讯瓦尔德“你如何解释姬玉衡在你身旁受伤的问题”,瓦尔德则无言可对。但据工人孙恒利、于永宾等证称:“我看瓦尔德按住姬玉衡正打他,雷贝格楼住姬玉峰,克力斯坦从楼下上来用手拉住姬玉峰右手,并用左手打姬玉峰两个耳光,和在姬玉峰右肩头上打三拳”。查被害人姬玉衡被殴身受重伤,卧倒在地不省人事,除有现场摄影照片一张可证外,且经本院法医韩国魁勘验记载:症状系“前头部右侧长五米厘宽四米厘,非整形剥皮创伤一处,本人意志不明,小便失禁”,伤名系“脑震荡兼剥皮创伤”,并签驻诊断意见:“须急入医院就医,否则有生命危险”。该法医判定姬玉衡致伤原因:系“他伤以暴力殴打推撞”所致。姬玉衡被送医院急治后,据沈阳市立第一医院医师李建平诊断书记载:病名系“一、脑震荡二、头部右侧擦过伤三、两臂部及右下肢挫伤”。上述勘断及诊断书所载姬玉衡受伤状况与被害人及证人等之供述,和事实符合,证明被害人及证人所证瓦尔德等殴人致伤全属真实。因而瓦尔德等犯之犯罪行为业已构成。
查瓦尔德等五犯,侨居中国领土内,无理解雇中国工人,克扣工人工资及休假金、解雇金、工资扣留金,并聚众行凶殴打中国工人姬玉衡、姬玉峰,构成伤害人身,侵犯人权罪行,违反我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令,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其罪行之轻重,判处行凶主犯瓦尔德徒刑六个月,从犯雷贝格、克力斯坦各处徒刑四个月,巽四郎、希克尼各处徒刑三个月,均各缓刑一年,驱逐出中国国境。被害人姬玉衡治伤医药费本币一百三十六万五千元,及因伤休养期间不能工作之损失费本币二百五十万元,均应由瓦尔德负担。并应付清姬玉衡应得之休假金、工资扣留金及解雇金等款。所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莅庭执行职务。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章云龙
审判员张士侠
审判员程远誉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判决送达后五日内,上诉于东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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