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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发挥会计工作积极作用 国务院颁发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 将在全国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银行、部队、学校等单位试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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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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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发挥会计工作积极作用
  国务院颁发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
  将在全国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银行、部队、学校等单位试行
新华社13日讯 为了明确规定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国务院最近颁发了“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这个条例将在全国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银行、部队、学校等单位中试行。
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规定,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银行、部队、学校等单位,都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专职的会计人员。
关于会计人员的具体职责,试行条例中作了八条规定:(1)切实做好记帐、算帐、对帐、报帐工作。(2)通过会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和预算。(3)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制度。(4)通过会计工作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5)按时检查分析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向上报告。(6)向上级部门派来的查帐人员,提供资料,答复各项问题。(7)会同本单位的有关部门,组织职工群众参与经济核算工作,促进增产节约措施的实现。(8)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必须负责办理交接手续。
为了使会计人员能够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试行条例规定了会计人员的权限。主要是:(1)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正确地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会计手续办事。(2)会计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有关的计划、预算和定额的制定。(3)会计人员有权监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调拨。(4)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人员提供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资料。(5)会计人员有权检查本单位各有关部门的凭证和帐目,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查明原因,报请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机关处理。(6)会计人员对于违反国家计划和国家财政纪律的事项,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者拒绝执行。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如果会计人员的意见与本单位领导人不一致,会计人员应当一面依照本单位领导人的决定执行,一面向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反映。但是属于明显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试行条例规定会计人员的任免要有一定的手续,不得随意调动。条例同时规定,对于工作做得好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工作不负责任,使工作遭受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处分,个别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惩处。试行条例要求所有的会计人员加强政治观点、生产观点和群众观点,努力学习国家的政策、法令、制度,积极钻研本行业务,不断地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任务是很光荣的,会计人员必须谦虚谨慎,实事求是,做好自己本身的工作。
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是做好会计工作,正确发挥会计工作作用的根本保证。试行条例中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必须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正确地行使国家赋予的权限,督促他们做好会计工作。并且规定,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汇报工作情况,经常解释有关会计工作的规章制度。领导人违反制度规定,会计人员没有向领导反映的,由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人员及时反映了情况,领导人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由领导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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