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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12-20
第5版()
专栏: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反动本质
赵震江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亦称“社会职能法学”)是现代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极其反动的流派。它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的莱翁·狄骥(1859—1928)。狄骥曾经长期担任法国波尔多大学的法学教授、院长等职,是个有着大量反动著作的帝国主义御用法学家。他的主要著作有:《国家、客观法与实在法》、《宪法论》、《公法的变迁》和《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变迁》等。在这些著作中,他系统地表述了他的反动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是适应着垄断资产阶级的政治和经济要求而发展起来的,是垄断资产阶级国家观和法律观的表现。狄骥站在反动立场,以孔德(1798—1857,法国资产阶级哲学家、社会学家)的实证主义和杜尔克姆(1858—1917,法国资产阶级社会学家)的“社会分工论”作为其哲学和社会学基础,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的学说,企图借此来挽救资本主义的死亡和巩固垄断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核心问题,是宣扬“阶级调和”与“阶级合作”,就是实现所谓“社会连带关系”。
按照狄骥的说法,社会连带关系是由于人们生活的共同需要和不同的需要以及社会的分工而产生的一种相互依赖、彼此协作的关系。他写道:“人们有共同的需要,这种需要只能通过共同的生活来获得满足。人们为实现他们的共同需要而作出了一种相互的援助,而这种共同需要的实现是通过其共同事业而贡献自己同样的能力来完成的。这就构成社会生活的一种需要,形成杜尔克姆所称的同求的连带关系或机械的连带关系。在另一方面,人们有不同的能力和不同的需要。他们通过一种交换的服务来保证这些需要的满足,每个人贡献出自己固有的能力来满足他人的需要,并由此从他人手中带来一种服务的报酬。这样便在人类社会中产生一种广泛的分工,这种分工主要是构成社会的团结。按照杜尔克姆的术语来说,这就是经常分工的连带关系或有机的连带关系。”(狄骥:《宪法论》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3—64页)
在这里,狄骥用一种抽象的社会的人,代替了阶级社会的具体的阶级的人;用一种抽象的社会分工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代替了阶级社会里具有阶级对抗性质的生产关系,从而掩盖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内容和阶级之间的矛盾斗争。他是在宣传: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虽然有共同的需要和不同的需要,有分工和工作的不同,但阶级地位没有区别。资本家在政治上享有特权,横行霸道,在经济上掌握生产资料,进行剥削,而工人出卖劳动力,受尽压迫和奴役,这都是他们应尽的“社会职能”和相互作的“交换服务”。因此,工人就应当与资本家实行合作,搞好团结,而不应该有任何的反抗和斗争。显然,这是论证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合理性”,要广大劳动人民俯首贴耳地忍受垄断资产阶级的残酷压迫和剥削。
狄骥不仅主张连带关系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而且认为它是国家和法存在的基础。他强调,连带关系是一切社会所固有的基本事实,人们如果要想生活,就不能离开社会,因此他们的一切行为就必须符合社会连带关系的事实。由此他提出了一个臭名远扬的反动论断:社会中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上的权利,而只有社会义务,亦即只有“社会职能”;人们只有在完成其“社会职能”并促进社会连带关系时,他们的行为也才有价值,才受到法律保护。他在《宪法学纲要》一书中断然宣称:如果说有什么个人权利的话,那它“只是义务的派生物,它只是一种自由地完成其社会义务的权利。”(1918年巴黎版,第6页)在这里,狄骥完全是搬弄和重复孔德的陈词滥调。孔德说过:权利的概念是神学的概念,是不道德和无政府的。狄骥则说:权利概念是灵魂概念的一种发展,它必然导向极权主义,等等。总之,他从实证主义的社会观出发,以反对形而上学为幌子,认为一切主观权利都是虚假的、无法证明的。狄骥的这些论断,与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提出的“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的主张是相矛盾的。众所周知,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载明:一切政治团体的目的都是保障人类天赋的和不因时效而消灭的权利。长期以来,资产阶级往往捧出这一规定,来标榜他们的“民主”、“自由”。然而狄骥却极力否定它。其所以如此,是由于阶级斗争的发展,他感到资产阶级过去的立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垄断资产阶级的需要了,特别是他不愿意使资产阶级的以往的某些立法限制垄断资产阶级的手脚,害怕人民群众利用其中的某些条文向垄断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狄骥的这种主张正是为帝国主义垄断资产阶级破坏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提出来的法制原则、为取消劳动人民经过长期斗争而得来的一点形式上的权利提供“论据”。这是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走向反动和没落的一种表现。
狄骥把这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主张推广到国际法上,来解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否认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为帝国主义干涉别国内政和侵略其他国家鸣锣开道。他说:“我们要断然排斥国家的人格和主权的陈腐观念”,他并且为国家主权原则加上许多“罪名”,煞有介事地说:“这种观念过去一直是而且将来也永远是国内的一种暴虐行动和独裁行动的根源,也是对外的一种侵略和征服政策的根源。”(《宪法论》第一卷,第518页)为此他提出,必须以“国际公务”代替国家主权的概念,扬言“国际法的主体不是国家,而是各国的个体成员”,这些成员如同国内法上的主体——个人一样,要服从以社会连带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规范,“确保实现国际连带关系”。他特别强调国际法尤其适用于各国统治者个人,他说因为他们最强有力、最能保证国际连带关系的实现。显而易见,狄骥是企图把他的反动的社会连带关系的主张搬到国际关系上,来反对国际范围的阶级斗争;鼓吹被压迫国家的人民同帝国主义国家的反动统治阶级进行“阶级合作”。狄骥为了达到他的反动目的,还大加颂扬当时的帝国主义国际组织——“国际联盟”,说它对“调处国际争端,防止冲突”具有重要作用,并以“国际联盟”的活动来论证“国际公务”已经建立起来,主权国家已不复存在。暴露了他的帝国主义辩护者的面目。
狄骥的国家观和法律观的立足点完全是所谓“社会连带关系”,因此他在国家和法的问题上所得出的结论都是反科学的、荒谬的。他否认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认为它是强者征服弱者的结果。他说,征服者就成为统治者,被征服者就是被统治者,强者与弱者的差异就构成国家。他还写道:“强弱之间的社会分化不管具有什么形式,从发生分化时起就产生了国家。”(同上书,第477页)这种观点与杜林(1833—1921,德国)、巩普洛维奇(1838—1909,奥国)所宣扬的国家起源的“征服论”(即“暴力论”)是异曲同工的。它企图把国家的产生说成是外部力量决定的,把社会发展的动力归结为“种族求生存的斗争”,以种族矛盾来掩盖阶级矛盾,否认阶级斗争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抹杀国家的阶级内容。这种论调在政治上是极其反动的,它是直接为法西斯和帝国主义国家的种族歧视和对外掠夺政策服务的。第二国际机会主义和修正主义首脑考茨基也曾竭力高唱这种论调,说什么“征服者强加于被征服者之上的强制机关就成为国家”(参看考茨基:《唯物史观》第二卷,德文版,第82页)。
狄骥认为“国家是一种纯粹抽象的现象”,“它的唯一目的就是实现法”,统治者依靠强力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社会成员,是作为社会成员个人在执行“公务”,承担“社会连带关系”的责任。这就是说,国家不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政治组织,不是有组织有系统的暴力机器,国家的领导人不是统治阶级的代表者,……总之,在狄骥看来“国家就是一些抽象的个人”。至于说统治者实现法所凭借的强力是哪里来的,狄骥回答是来源于“社会连带的感觉和公平的感觉”,是“根据人们的共同意愿”。因此,他得出结论说:“从而近代国家就逐渐成为在统治者领导和监督下共同工作的一种个人团体,来实现各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所以公务概念就代替了公共权力的概念;国家变成一个劳动集团,不复是一种发号施令的权力,而握有公共权力的人们只有为了确保共同的合作才能使这种权力合法地动作起来。”(《宪法论》第二版序言)这样,狄骥就把现代资产阶级国家这种对内镇压和剥削本国人民、对外侵略和奴役别国人民的反革命暴力机器,说成是“为一切人的利益服务的个人团体”。
在对法的看法上,狄骥提出了一种“客观法”的谬论,他说:“客观法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固有的,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客观法就存在”(同上书,第381页)。并说,客观法“先于国家并高于国家”,它不是国家制定的,而是“社会心理的产品”,即社会连带关系的直接表现。他写道:“社会的相互依赖关系主要是一种法律的关系,我所说的客观法的基础是社会的连带关系,仅仅是指这一点,并没有其他的意义。”(同上页)万变不离其宗,最后的归结点又是所谓“社会连带关系”。只不过是他在这里偷运法的“不可知论”,来宣扬法的“永恒性”和“超阶级性”而已。紧接着他又沿用资产阶级法学家所惯用的法的“二元论”手法,说“客观法”是法的最高规范,统治者依据或确认“客观法”制成现行法,现行法则是“客观法”的表述,它的任务是“保证社会的普遍利益”,等等。这就全部歪曲了法的起源、本质和作用,颠倒了法同国家的真实关系。
马克思列宁主义告诉我们,而且历史事实已经证明,法不是来源于什么“社会连带关系”,也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更不是对全体社会成员“一视同仁的”。法同国家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的政治现象,都是统治阶级用来实行专政的工具,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反过来又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这是法和国家的相互联系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法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它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不是法支配国家,而是国家制定法来实现其阶级统治,法的实施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狄骥那种颠倒黑白的说法的直接目的,是企图掩盖现代资产阶级法的反动本质。
狄骥从实现所谓“社会连带关系”出发,还提出了“工团主义”的主张。首先应该说明,狄骥的“工团主义”与当时法国流行的“无政府工团主义”是有所不同的。后者是把无政府主义思想带到工人运动中的一种资产阶级机会主义流派。当时他们承认阶级斗争,主张鼓动工人罢工、示威(认为这是唯一的斗争形式)等。当然,无政府工团主义者是里子朝外的资产阶级世界观。狄骥的“工团主义”是企图把他的连带主义渗透到工人运动中,分化和打击工人运动,直接反对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依照他的设计,“工团”就是资本家和工人联合团结的组织,并且社会的一切阶级都可以参加。他说:“工团主义就是把这种散漫的群众组织起来,就是在强大而团结的民族集体中组成一个稳定的法律结构,并使那些代表社会活动和职业利益的共同体所联合在一起的人们包括在这种团体中。”(《宪法论》,第474页)
对于“工团”的性质和作用,狄骥有两方面的解释:一方面,他认为“无疑地工人和雇主的工团势力是一种经济力量”(同上书,第472页)。按照这一解释,那就是说,资本主义企业本身就是一种“工团”,工人和资本家同样可以在这个“团体”中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狄骥又认为“工团”是一种政治机构,他说:“我坚决认为它是一种政治组织的因素”(同上页),因此,他主张各工团联合起来成立“组合国家”,按照他的这种解释,那就是说,劳动人民可以和资本家一样通过“工团”形式参加资产阶级国家的国家管理。这是一种政治骗局。后来的历史事实证明了这一点。1922年,法西斯分子在意大利攫取了政权之后,就曾吸收和利用狄骥的这种反动理论,由法西斯工会、企业主联合会和法西斯党的代表共同组成“组合”,宣称它是工人和资本家的“共同利益”的代表者,是“各阶级合作的组织”。后来,法西斯分子成立了“组合”的最高机关,即“中央组合会议”。接着他们解散了国会,成立了“法西斯组合院”,形成了极其反动的“组合国”。结果广大劳动人民遭到法西斯的残暴蹂躏和屠杀。
狄骥在国家与法的问题上还有许多谬论,本文不一一揭露和批判。总之,既然狄骥把“社会连带关系”作为国家与法的基础,就等于说,“阶级调和”与“阶级合作”就是国家与法的基础。可见,他的全部货色都是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尖锐化的情况下,作为同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以及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直接对抗的“理论”而提出来的。狄骥害怕“阶级斗争”的字眼,对战无不胜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科学真理恨之入骨。他说:“某些学派断言,在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对抗,并且说无产阶级应当立即剥夺和消灭资产阶级,我没有看见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可调和的对抗。……宣扬阶级斗争就是犯罪。我认为,我们决不能让一个阶级去消灭另一个阶级,与此相反,而是要建立协调制度和阶级等级制度”。(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变迁》莫斯科俄文版,第19页)狄骥口口声声标榜自己是“科学的法学家”,只承认“实证的”、“确实的”东西,但却竭力掩盖和矢口否认帝国主义国家中由于垄断资产阶级残酷的压迫和剥削,而造成的广大劳动人民日益贫困化的事实,以及由此而引起的阶级斗争的事实。这正是实证主义认识论的主观唯心主义的实质所在。
只要阶级存在,阶级斗争就存在。这是历史发展的逻辑。在资本帝国主义国家里,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它们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不可调和的。只有无产阶级实现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才能解决这种对抗性矛盾。这是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革命实践所揭示了的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狄骥妄想“螳臂当车”,这是徒劳的。
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想,从二十世纪以来,在欧洲大陆、在英国和美国,都有广泛的影响,在旧中国也曾经流传过。他本人曾先后去美国、西班牙、埃及等国讲学,直接兜售他的反动理论。长期以来,他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起了极其反动的作用,它不但成为垄断资产阶级、法西斯分子统治和压迫劳动人民的重要思想武器,而且也曾给背叛马克思列宁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的第二国际以有力支持,助长了那些国际无产阶级的叛徒的气焰。他们从他那里贩运了不少关于“阶级调和”与“阶级合作”的思想观点,用来反对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
狄骥虽然已经死去,但他的反动法学思想并没有因为他死掉而停止影响和传播,各国反动派也始终没有忘掉或放弃使用这一反动思想武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它已不是现代资产阶级法学中某个学派的思想特点,而成为一种普遍的反动思潮。各种各样的反动法学流派,都大量宣扬“阶级合作”与“阶级调和”的反动谬论,以图维护垄断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和反对无产阶级革命。由此可见,对反动法学理论进行揭露和批判,对于反对帝国主义、揭露修正主义的思想根源是有很大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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