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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伦理学若干问题的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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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12-27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伦理学若干问题的讨论
近年来,各地报刊、杂志陆续发表了一些研究伦理学的文章,现将讨论涉及的一些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伦理学的对象和根本问题
关于伦理学的对象,一般认为是研究道德的科学。石梁人在《道德和道德科学》(见《新建设》1961年第11期)一文中认为:道德论或道德学,过去一般称为伦理学,亦有称为道德哲学的,它是研究关于道德的各种问题和规律的科学。李之畦在《建议开展伦理学的研究》(见本报1961年11月14日)一文中认为: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而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行为的善恶标准和规范的总和,道德通过社会舆论调整个人与社会集体、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洛戈在《谈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几个问题》(见光明日报1961年12月6日)一文中认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发展规律、社会本质及其客观作用的科学,是关于共产主义道德形成的规律、原则和规范及其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建设中的意义和作用的科学。
关于伦理学的根本问题,冯友兰在《关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见《新建设》1961年第4期)一文中认为:“在伦理学方面,也有一个根本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是善。”“还有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所谓好坏究竟以什么为标准。这就归结到善恶标准的问题。”石梁人认为
(见“上文”):道德本身的第一个根本问题,就是什么是道德,或者说道德的实质是什么;第二个根本问题,是怎样进行道德评价;第三个根本问题,是道德培养的途径。
研究伦理学的目的
冯友兰认为(见“上文”):伦理学的研究虽然必须分析道德的行为,但是,它的主要的目的,并不在于历史地叙述某些道德的行为,而在于科学地说明什么是道德,也就是什么是善。洛戈认为(见“上文”):研究伦理学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说明世界,而在于改造世界。因此,在规定伦理学研究的主要目的的时候,就不能把它说成是在于“科学地说明什么是道德,也就是什么是善”的问题,而首先必须从当前阶级斗争的现实出发,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不但需要说明什么是善,而且要研究共产主义道德的发展规律,总结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方法,研究如何克服旧的道德影响和培养新的道德,从而去实践真正的善——共产主义道德问题。石梁人也认为(见“上文”):我们研究任何一门学问,都不应该为研究而研究,而应该为了指导我们的实践斗争。从我们研究道德学的目的性来说,应该是:一方面,为了揭发和剖析过去各种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的道德学说的虚伪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为了科学地阐明作为人类最高尚的道德——共产主义道德的合理性。而这两方面的目的,又都是为了从道德这个领域里帮助人们去改造思想,清除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的思想,来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革命利益服务,为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服务。
关于动机和效果的关系
冯友兰认为(见“上文”):动机和效果是统一的,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一个是它的头,一个是它的尾。但是,在这个统一体中,这两个对立面也不是立于平等的地位,效果是主要的对立面,在作道德判断的时候,必须把重点放在效果上。朱飞在《关于伦理学的若干问题》(见1961年5月26日文汇报)一文中不同意动机和效果是两个对立面的提法,他认为当动机发生时,还没有效果,所以只有动机的一面;有了效果的时候,愿望已经实现,不复成为愿望,所以只有效果的一面。他也不同意在动机和效果的统一体中,效果是主要的对立面的提法。他认为,各种行为在初发生的时候,动机往往会起主导作用。因为没有主观愿望,行为就不会发生。姜法曾、李光耀在《试论动机和效果的辩证统一》(见1962年5月9日文汇报)一文中认为:动机和效果是矛盾的统一,“实践”与“效果”并不是一回事。
“效果”是指某一行为所造成的最后结果;“实践”是指由动机出发而到达最终结果、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动过程。因此,检验某一行为所由出发的动机,不只要看效果,而且要看社会实践。而冯友兰先生正是把实践与效果看成是一回事,把效果看成是人们行为的最终结果,进而把效果作为检验动机的唯一标准,于是就得出“所谓好的和坏的动机,就是说,由这种动机发出来的行为,能发生好和坏的效果”的结论。他们认为:判断人们行为的善恶,又看动机,又看效果;但是否只有这二者都好时,才能认为是道德的呢?第一,在多数情况下,可以说动机好效果也好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第二,在有些情况下,只要我们通过社会实践及其效果的检验,可以断定人们之某一行为确实是出于真正的好心;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能力所限不可能达到预定的效果,那么,我们也认为是道德的。洛戈(见“上文”)认为:冯友兰先生把动机和效果当作判断一个行为善恶的首先一个问题,而没有提到只有在阶级利益的标准这一前提下,才能正确解决动机和效果问题,这实质上是把善恶的问题从一定的阶级关系中抽取出来,然后对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作抽象的论证,因而动机和效果的问题就成为脱离阶级标准的独立的东西了。
关于道德的共性和个性
石梁人在《试论道德的阶级性》(《学术月刊》1962年第4期)一文中认为:如果把人类一切时代、一切阶级的道德共性加以概括,那就不能不承认就是它的社会性。在阶级社会中一切道德都具有阶级性,一方面说明了阶级社会中一切道德的共性,一方面又说明了阶级社会的道德。它同阶级尚未产生以前的社会和阶级残余彻底消灭以后的社会道德有所区别;同时,它也反映了一切社会的道德所具有的共性——社会性。周立升、李光耀在《谈道德的共性和个性》(见《学术月刊》1962年第9期)一文中不同意石梁人关于阶级性是阶级道德的共性的论点。他们认为:阶级性是阶级社会中整个意识形态的共性;道德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如果说,阶级性是道德的共性,那就看不出道德的共性和哲学的共性、政治的共性、法权的共性、宗教的共性有什么区别了。他们认为:道德的共性是,各阶级的道德都是各阶级通过道德评价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行为规范的总和。
(景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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