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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府迫害华侨侵犯中国护侨权利是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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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3-01-22
第5版()
专栏:

印度政府迫害华侨侵犯中国护侨权利是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
周鲠生
自一九五九年印度方面对中国边境进行武装挑衅,引起两次边境冲突,并且向中国提出大片领土的要求以来,中国政府始终主张通过友好谈判,和平解决中印边界问题;为此目的,中国方面一直采取克制态度,实行了单方面的在边界自己的一边停止巡逻的措施,以期有助于和缓边境的局势;可是印度军队却利用这种情况,先后在中印边界西段、中段和东段节节进逼,深入中国境内,建立了几十个军事据点,不断制造武装冲突。
印度政府一直无理拒绝中国政府提出的和平谈判的建议,并在军事行动上愈来愈猖狂,竟至在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二日下令印度军队“清除掉”中国边境领土上的中国边防部队。接着在十月二十日印度军队就在中印边界的东段和西段,发动了大规模的全面进攻。中国边防部队在遭受到伤亡的情况之下,忍无可忍,才被迫作自卫的反击。印度方面就是这样挑起了中印边境冲突的。但是印度政府却反过来诬蔑中国侵略印度,并以此为借口,在印度国内发动大规模的反华运动,强迫接管中国银行分支机构,限制中国使领馆人员的行动自由,进一步歧视和虐待华侨。紧接着印度总统于十月二十六日宣布全国处于“紧急状态”之后,印度政府又于十月三十一日颁布了事实上针对华侨的所谓一九六二年“外国人法(实施和补充)条例”。甚至当中国政府采取主动停火和主动后撤的措施,武装冲突已实际停止之后,印度政府仍然借口边境冲突,片面撕毁中印间设领的协议,关闭中国在印度的领事馆,显然是蓄意使华侨失去本国领事馆的保护,以便印度当局肆无忌惮地迫害华侨。
近来印度政府迫害华侨的行为愈来愈残暴;大批华侨的人身自由被剥夺,生命财产被侵害。印度政府不顾中国政府为此多次提出抗议,仍是一意孤行,不稍收敛。事情甚至发展到对中国政府应有的保护华侨的权利的行使都要横加阻挠。毫无疑问,印度迫害华侨的种种措施是赤裸裸地破坏起码的国际关系的准则的行为。最近一个时期,印度政府无视中国政府的严重抗议和中国使馆的多次交涉,反而加紧对华侨进行残暴迫害。去年十一月二十日以来,印度政府在阿萨姆邦和西孟加拉邦等地竟然采用突然袭击的手段,大批拘禁和平守法的华侨。印度内政部长夏斯特里十二月三日公开宣布被捕华侨达一千七百三十六人之多。这些被捕华侨被关到集中营里,失去了同亲人的联系,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和财产,受到种种不人道的待遇,许多人被折磨得生病,甚至死亡;未被拘禁的华侨的处境也十分困难,许多人失去工作,商店无法营业,财产遭到冻结,印度当局还随时对他们进行无理搜查,纵容暴徒对他们施加各种暴行。中国大使馆保侨有责,曾多次向印度政府提出要求探视被捕华侨和了解有关情况,但是这些完全正当而且也是很容易做到的要求竟也全被拒绝。相反地,印度政府却把他们对华侨的这种迫害行为说成是印度由于中国的“侵略”而采取的安全措施,说是属于印度国内法的主权行为,并说对被拘留者的待遇“符合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印度方面这种说法显然是歪曲事实的诡辩,在法律上也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就他们所谓的“侵略”来说吧,中印边境的武装冲突正是印度方面占领了中国大片领土,并且不断向中国边防部队威逼挑衅,以至发动大规模的武装进攻所挑起来的,而中国方面只是在忍无可忍,退无可退的情况下,才进行了自卫反击。在这种情况下,究竟谁是侵略者,是任何公正人士都不难作出正确的判断的。
什么叫做侵略?从法律的观点说,侵略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首先发动武装进攻。这个观念早已反映在人所熟知的一九三三年苏联同阿富汗、波斯等一系列的国家分别订立的几个关于侵略定义的公约,即伦敦公约中。伦敦公约第二条规定,在国际冲突中,“首先以武装部队侵入他国领土”,“将被视为侵略者”。按照这一侵略定义,肯定首先入侵中国领土的印度是侵略者。印度政府企图歪曲事实,颠倒是非以诬蔑中国侵略来掩遮天下人之耳目,那是完全徒劳的。
印度政府说,是由于国内安全的必要而采取的措施。这纯粹是无理的借口,是掩盖不了印度当局残暴迫害华侨的罪行的。如所周知,中印之间的边境冲突是印度一手造成的,根本说不上对印度国家安全的威胁,而且华侨是安分守法的和平居民,无论如何,这些都不能构成大批逮捕和拘禁守法华侨的理由。在中印边境冲突中,在中国境内包括直接受边境冲突的影响的西藏地方的印侨在内,不都是照常安居乐业,没有一个被逮捕、拘禁的吗?把这一事实同印度的做法对照起来,就可见印度方面对待华侨并不是由于什么安全的必要,而是别有用心的。中国主动停火,主动后撤,中国边防部队将要撤回到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七日的实际控制线以后,边境冲突已经停止,而印度反而变本加厉地拘禁华侨,那更不能说是出于国家安全的必要,只不过是以此为借口继续并扩大其久已掀起的反华运动罢了。
印度政府辩解他们对待华侨的行为是根据国内法采取的主权措施。谁也没有否认印度制订和执行国内法是它的主权行为,可是谁也不能承认印度可以用国内法来否定和平守法的外侨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任意侵害他们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印度的主权措施也不能用来取消他国保护侨民的权利。保护侨民是一切主权国家具有的属人优越权的行使,这一起码的国际法准则是任何人也不能否认的,也是任何国家必须遵守的。如英国国际法权威奥本海指出,“虽然外国人进入一国的领土即须服从该国的属地优越权,但是,他们仍然受他们本国的保护。依据国际法的一个普遍公认的习惯规则,每一个国家对于国外的本国公民具有保护的权利”。(《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第一卷第二分册,第一九二至一九三页)(注一),在印度的华侨当然要服从印度法律,事实上华侨一贯是守法的;同时,中国政府有权利也有责任保护守法的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印度政府用歧视性的法令迫害守法华侨是违反国际法、侵害中国保护华侨权利的行为,是决不能以什么根据主权、根据国内法行使主权行为为借口辩解得了的。印度颁布的所谓“外国人法条例”,表面上好像是对待一切外国人,但实际上是专为对待华侨,并且适用于已经取得印度国籍、成为印度公民的中国血统的人。不管印度方面如何舞文弄法,这终究是赤裸裸的种族歧视。这种希特勒式的法西斯的做法,是对印度政府所标榜的民主自由的一个莫大的讽刺。
在印度的华侨一般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不但居住、行动受到管制,甚至连离境回国的自由也被剥夺。在国际实践中,这更是罕见的不讲道理,不遵守国际关系准则的事例。
外侨一般有离境的自由,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所公认的准则。西方国际法学家指出,“因为一个国家对于境内的外国人仅有属地优越权而没有属人优越权,所以,在任何情形之下它不能阻止一个外国人离开它的领土,只要该外国人已经履行了当地义务。如偿付捐税、罚款、债务等。一个外国人离开一个国家时,可以按照内国国民所应遵守的条件携去他的财产,不得对于他的离开征收捐税,也不得对于他所携去的财产征收捐税”
(《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第一卷第二分册,第一九五至一九六页)(注二)。印度政府阻止华侨离开印度返回祖国,以及其他对待华侨的种种无理措施,显然违反国际法,也是无论如何不能用它的国内法来辩解的。
印度政府煞有介事地提到日内瓦公约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被拘禁华侨进行的探访。它所说的日内瓦公约自然是指日内瓦第四公约,即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我们不否认这个公约在战时保护平民是有它的积极意义的,但是在中印双方有正常外交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印度有什么权利来否定中国大使馆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尽管中国驻印度的领事馆被迫关闭,但是中国在印度还有大使馆存在,而外交使节保护驻在国的本国侨民乃是国际法公认的职权之一。关于这一点,《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第一卷第二分册,第二五八至二五九页)(注三)上说得很明确:“外交使节的第三项任务就是保护驻在国境内的本国人民的人身、财产及利益”;“驻在国必须允许他给予他们以保护”。一九六一年维也纳会议通过的“外交关系公约”也确认了上述国际法规则,该公约规定(第三条),外交使节的职权之一是在接受国保护本国侨民的利益。中国驻印度大使馆为了行使保护华侨的职权,当然有对被印度非法拘禁在集中营的华侨进行探视和向印度政府要求了解情况,包括索取名单的权利。中国使馆的这项权利绝不是印度国内法所能剥夺的,日内瓦公约对此也没有任何否定的规定。日内瓦公约第十三条声明“各规定之目的在于减轻战争所致(对冲突各国之人民)之痛苦”;公约的基本精神是在战时保护和平居民,免受虐待;公约的有关规定旨在限制冲突各方对和平居民采取的措施使之合于人道主义,并不是授权冲突一方对另一方的侨民任意施加迫害。而且,一般地说,只有两国发生战争状态,外交关系断绝,一方在另一方境内的侨民才需要委托第三国保护。这次中印之间虽然发生边境武装冲突,中印外交关系并未因此断绝,在这种情况下,印度没有任何理由,也不能在日内瓦公约里找出任何根据来排斥中国大使馆行使自己护侨的权利。印度政府凭什么道理拒绝中国大使馆探视被拘禁的华侨?印度政府有什么法律根据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被拘禁的华侨的探访来代替中国大使馆的探视?印度政府(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照会)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正式派驻印度的代表也已访问了营地,并且对所作的安排表示完全满意”;印度政府是否认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已在执行保护任务?根据日内瓦公约第十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从事保护活动必须是“在有关冲突各方之同意之条件下”。试问印度当局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代表访问被拘禁华侨的集中营,究竟得到了中国方面的同意没有?更荒谬的是,印度方面提出通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对等的基础上”交换被拘禁者的情况的主张。我们要问,为什么被拘禁的华侨的情况不能直接交给有权护侨的中国使馆而要通过像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这样一个团体?所谓在对等的基础上又是什么意思?这显然不可能是指同中国境内的印侨对等,因为如上所指出,在中国境内并没有任何印侨被拘禁,因此根本不存在交换被拘禁者情况的问题。那么,印度方面所谓对等又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要把被印度当局无理拘禁在集中营的和平守法的华侨同在武装冲突中被中国边防部队俘掳的印度军士对等呢?稍有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在一方境内被拘禁的和平侨民同武装冲突中被俘人员完全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两者绝不能相提并论。何况中国方面已经接连几批释放和遣返了所收容的伤病俘虏,并且已将一批印俘名单通知了印度方面。印度方面大规模拘禁华侨,并拒绝中国大使馆前往探视;不许华侨自由离境,对中国政府提出派船前往印度接回被拘禁和因受到其他迫害无法在印度谋生而愿意返回祖国的华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给印度大使馆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照会),也延不答复;甚至说,要对无辜被拘禁在集中营的数千华侨进行所谓“甄别”,实际是为无限期地拘留华侨找借口。鉴于上述种种事实,令人不能不怀疑:印度政府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打算将大批华侨作为人质来对中国政府进行讹诈。必须指出,日内瓦公约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作为人质”。因此,印度政府要把华侨作为人质是极端违反人道主义、绝对违反日内瓦公约,也是粗暴地破坏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
印度外交部发言人去年十二月十九日发表谈话说,他们“对被拘留者的待遇是符合日内瓦公约的规定的”。我们要问,印度方面对华侨的待遇在哪一点上符合日内瓦公约?首先,印度当局对华侨离境回国的阻挠是符合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吗?日内瓦公约第三十五条不是规定,“一切被保护人,在冲突开始时,或冲突进行中,希望离境者,除非其离去有违所在国之国家利益,均应有权离境”吗?所以印度当局对华侨离境回国多方阻拦,恰恰是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其次,印度当局无理地剥夺数以千计的华侨的人身自由,加以逮捕和拘禁,难道也是符合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吗?根据公约第五条规定,只有个别被保护人确有危害冲突一方国家的安全的活动的嫌疑,或从事该项活动,该个人才失去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和特权。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保护人之拘禁或安置于指定居所,仅于居留国之安全“有绝对需要”时方可施行。印度在把大批无辜的和平守法的华侨集中拘禁,这种极端措施是在两国发生有限度的边境冲突的情况下采取的,“绝对必要”在哪里?而且在中国政府已经宣布主动停火和中国边防部队后撤之后,印度政府仍然拘禁和迫害华侨。这和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有什么共同之处呢?公约第四十三条并规定,“拘留国应尽速将已被拘禁和已被指定居所之被保护人……之姓名通知保护国”,现在中印间既然保持正常的外交关系,负保护华侨责任的只能是中国使馆,然而印度政府一直到现在不向中国使馆交出被拘禁华侨的名单,难道这也是符合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吗?
至于印度当局对被拘禁在集中营的华侨待遇的具体情况究竟是否如印度政府所说的符合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则只有从事实来判定。而事实是:如十二月十八日新华社新德里讯所报道的,“数以千计的华侨被拘禁在拉贾斯坦等地的华侨集中营里。被捕华侨财产和现款被劫夺,甚至不许携带衣物。这些集中营条件极为恶劣,地上潮湿不堪,无法睡眠。集中营中有半数被捕华侨被折磨得生病,但没有医药治疗。有的甚至惨死在集中营里。被捕华侨不仅被剥夺了财产和人身自由,受着非人的虐待,而且失去了同亲人的联系,遭受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在加尔各答的兴华中学有二十多名学生因全家被捕而无家可归,生活陷于绝境。”这还仅是华侨所受苦难的部分事实,只要看看这些事实,就不难知道,印度当局对被拘禁华侨采取了极不人道的待遇,是完全不符合日内瓦公约的规定的。
日内瓦公约规定有被拘禁人待遇规则,如“冲突各方之拘禁被保护人者应负责免费维持其生活,并应予以其健康状况所需之医药照顾”;“如被拘禁人之依附人无适当之维持生活方法或不能谋生时,拘留国应供给其生活”(第八十一条);如“拘留国应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能之措施,以保证被保护人自拘禁开始时起,即被安置于合于下列条件之房屋或住所:在卫生与保健上具备一切可能保障并给予有效保护,……在任何情况下,……住所应无潮湿之患”(第八十五条)。日内瓦公约并保护被拘禁人的个人财产,公约第三十三条声明,“禁止掠夺”;“禁止对被保护人及其财产采取报复行为”;公约第九十七条又规定,“被保护人应许其保有个人用品”。然而现在印度被捕的华侨的财产现款却被劫夺,甚至不许携带衣物,住居条件恶劣,生病也无医药治疗,这难道是符合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吗?
总而言之,印度政府以它所挑起的边境武装冲突为借口,对华侨进行大规模迫害,从根本上就违反了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对于被拘禁的华侨在集中营的生活和待遇也是完全不符合日内瓦公约的规定的。
至于印度政府说要“甄别”在集中营拘禁的几千名华侨,更是异想天开。对被拘禁的和平守法平民进行所谓甄别,在日内瓦公约里找不出任何根据。印度政府原想以安全需要为借口拘禁大批华侨,现在又捏造所谓“间谍”、“颠复”活动一类的神话,企图对华侨妄加罪名,进行“甄别”,看来是制造借口,蓄意长期拘禁华侨。这是极端粗暴地迫害华侨的措施,是根本违反日内瓦公约保护平民的基本精神的。印度政府借口中印武装冲突,加紧大规模迫害华侨,甚至涉及一切中国血统的人,明明是印度政府长期进行反华运动的阴谋的一个组成部分,印度政府绝不能用什么印度政府“为了维护受到中国大规模入侵之害的本国安全”的谎言,以根据印度主权颁布的法令为借口,来掩护其极端反人道的破坏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并且又是违反日内瓦公约的宗旨和精神及其具体规定的严重罪行。印度政府这种无理迫害华侨的行为,是最粗暴地侵犯了中国保护在外侨民的正当权利。从国际法观点说,一个国家对外侨的人身和财产的侵犯行为,就侵害了外侨所属国家的护侨权利;对他国护侨权利的侵犯,就构成一项国际不法行为(《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第一卷第一分册,第二七五页)(注四)。印度迫害华侨,侵害中国的护侨权利,肯定是国际不法行为,印度政府对此应负严重的责任。
对于印度方面无理的非法的大规模迫害华侨的行为,中国政府已经先后几次(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八日和二十四日,十二月十八日)照会印度政府提出严重抗议;特别是十二月十八日的照会对印度政府提出三点要求:(一)立即停止迫害华侨,释放全部被逮捕和拘禁的华侨,归还他们的财产,赔偿他们所受的损失,立即提供被捕华侨的人数、名单和关押地点,并且对中国大使馆提出的探视和其他合理要求提供便利。(二)对愿意返回祖国的华侨,保证他们自由离境,并且允许他们携带资金和财产;对愿意继续在印度居留的华侨,保证他们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不进行任何歧视。(三)对中国政府接运难侨回国的措施给予应有的合作和必要的便利。中国政府在这些照会中对印度政府迫害华侨行为的指责是完全正确的;对印度政府提出的上述三点要求是基于中国护侨的正当权利,也是合情合理的。可是印度政府迄今坚持它无理的立场,在最近一次(十二月三十一日印度复照)答复中国政府十二月十八日的照会中,它仍然重复其所谓由于中国“侵略”,“为了国家安全的利益”,“主权范围之内”的“行动”,“符合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规定”那类老一套的谎言和滥调,而对于中国政府提出的接侨回国的措施则不给予表示合作的明确答复,反而提出什么对被拘留的中国人“进行复查”的无理办法,企图继续拘留华侨。印度政府这种怙恶不悛的态度和作法,充分反映出印度政府蓄意制造紧张局势,坚持长期进行反华的阴谋,是应该受到全世界爱好和平,主持正义的人士的一致谴责的。
(注一):L.Oppenheim:A Treatise of International Law,eighth edition,Vol.I,P.686.
(注二):同上书,P.690.
(注三):同上书,P.786.
(注四):同上书,PP.34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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