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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美国航空公司迅速撤离老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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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3-01-27
第3版()
专栏:

苏发努冯谴责美国航空公司的非法活动
要求美国航空公司迅速撤离老挝
冯维希严斥美国在老挝制造混乱,严重干涉老挝内政
新华社万象二十五日电 老挝爱国战线党主席、老挝临时民族团结政府副首相苏发努冯亲王最近揭露美国的准军事组织“美国航空公司”违反日内瓦协议的非法活动,并要求这个组织迅速撤离老挝。
苏发努冯亲王在给首相富马亲王的一封信中说:
“一、美国航空公司是这样一个组织,它的活动是民族团结政府所未予承认的,因此是违反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第二项第三点的;二、美国航空公司是准军事组织,它违反日内瓦议定书第二条,逃避在一九六二年十月七日之前撤离老挝的义务。因此我建议民族团结政府同国际监督委员会交涉,以便由委员会监察美国航空公司的撤退,撤退必须在最短期间付诸实施”。
老挝政府新闻部一月二十四日公布了苏发努冯亲王一月十五日致富马首相的这封信。
苏发努冯亲王在信中驳斥了美国大使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八日给富马亲王信件中所谓美国航空公司是被利用来实施同老挝民族团结政府签订的“协议”的某些条款的“居间者”、美国航空公司的飞行是在老挝政府监督之下进行的等说法。苏发努冯亲王指出,“民族团结政府没有讨论过美国航空公司在老挝执行任务的事情,也没有就此事取得过一致同意。关于据称民族团结政府批准美国航空公司执行供应任务一事,至少没有同老挝爱国战线党商量过。”
他说:“相反,老挝爱国战线党通过它在负责执行日内瓦协议的全国委员会的军事代表(辛加坡将军),对美国航空公司设在老挝、对该公司在昂格的信件中称作是‘难民’的那帮土匪空投物资,正式提出了抗议。鉴于民族团结政府是由三方面组成的基于取得一致的准则的联合政府,很显然,美国航空公司的活动——老挝爱国战线党已对此提出抗议——不能被认为是得到民族团结政府的批准。”
苏发努冯亲王指出,即使美国航空公司只从事载运非军事物资——这是值得怀疑的——,就是说,即使美国航空公司不被认为是按照日内瓦议定书第一条甲款意义上的“军事人员”,那么也显而易见,必须承认,美国航空公司是同武装部队有联系的“外国准军事组织”,从而必须按照日内瓦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撤离老挝。他说,美国航空公司的这种准军事性质,是某些外国报刊,特别是曼谷的报刊所承认的。这些报刊指出众所周知的如下事实:美国航空公司同台湾国民党当局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它为驻万象的美国民事援助当局和美国军事代表团(美国军事援助顾问团)当局服务。
老挝新闻部还分发了老挝新闻和宣传大臣、老挝爱国战线党代表冯维希于二十三日致外交大臣、负责执行日内瓦协议的全国委员会主席贵宁·奔舍那的信件的抄本。冯维希在信中请贵宁·奔舍那促使美国援外使团和美国航空公司撤离老挝。
信件说,“撤出外国军事人员的限期早已届满。尽管我方多次提出要求,但是这两个美国准军事组织一直赖在老挝执行他们过去承担下来的同一任务。”
冯维希指出,美国航空公司的飞机继续非法地飞越富马亲王和老挝爱国战线党部队所控制的地区的领空,而且在那里空投美国援外使团和设在别国的美国其它组织提供的武器、弹药、装备和粮食。
冯维希指出,美国当局这种作法并未经老挝民族团结政府的同意。他们“在老挝的和平居民中制造混乱,从而对老挝的内政进行了严重的干涉,同时明目张胆地违反一九六二年日内瓦协议。美国人这种恶意的举动是对维护和平和实现老挝民族和睦的一个严重障碍。”
冯维希说,“因此,我请你要求国际监督委员会促使上述两个美国军事组织撤离老挝,并认真监察应在最短期间实行的撤退。如果美国当局拒不撤离,执意放任他们的军事组织继续违反日内瓦协议,那么他们就应当对可能引起的不幸后果负全部责任。”
冯维希在同一天给奔舍那的另一封信中要求国际委员会对在南塔省的班通凤流窜的蒋介石残匪部队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维护日内瓦协议和老挝的和平、中立与民族和睦。
他说,国际监督委员会的机动小组最近的调查证明,在班通凤,有蒋介石残匪部队所放弃的营地;据当地居民说,这些残匪不久前离开这个地方向北窜走。他说,居民不能证实这些蒋介石残匪是否已经离开老挝窜往外国,还是仍然赖在我国领土上。
冯维希建议由老挝政府和国际监督委员会向有关外国探询这些残匪部队是否窜往或经过它们的国家,并要求各该国政府把这些士兵解除武装并将他们拘禁起来,或者把他们驱逐到他们原来的来处。
冯维希说,如果发现蒋介石残匪仍然赖在老挝领土上,老挝政府应该要求国际监督委员会设法迫使他们撤离我国领土。
冯维希说,国际委员会机动小组这次到桑怒省的班隆库的调查证明,那里没有发现任何外国军事人员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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