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2阅读
  • 0回复

男女儿童不应结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1-04
第4版()
专栏:询问与答复

  男女儿童不应结婚
问:现在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是否对婚姻问题有了变更?男女儿童结婚是否限制?政府是否应干涉?晋县城西十里铺村有一赵大湖,他儿子才十三岁和一个十六岁的女儿于十二月八日结了婚,县区村并无一人干涉,象这村的这一对儿童夫妇年龄尚小,对身体发育有很大的关系,是否应予干涉?
                    子英
答:男女不到订婚、结婚年龄,而行订婚或结婚,一则身体发育还不成熟,二则还没有自主能力,必须加以限制,来信所说赵大湖的儿了十三岁和十六岁的女子结婚,是不对的,应该耐心说服双方家长,劝他们停止他俩的结婚。如果已经结了婚,政府就应依据法令加以处理。当然,一般婚姻问题,应着重事前教育,不要着重于事后的干涉。
               (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