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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必要劳动的涵义和价值决定问题的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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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3-04-19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社会必要劳动的涵义和价值决定问题的讨论
一年来,《经济研究》、《江汉学报》和《光明日报》等报刊,对社会必要劳动的涵义和价值决定问题展开讨论。
关于社会必要劳动的涵义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任何一种使用价值的生产,总是要由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条件下的许多生产单位来进行的,因而某种使用价值生产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总量,乃是由从事于这种使用价值生产的各个生产单位的个别劳动耗费所组成。但是,各个不同生产单位经济条件有差别,有些生产单位具有社会平均的经济条件,它们在单位使用价值中的个别劳动耗费体现为社会平均的劳动时间;有的生产单位处于平均经济条件以上,它们在单位使用价值中的个别劳动耗费会低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也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有一部分必要的生产单位处在平均的经济条件以下,它们在单位使用价值中的个别劳动耗费会高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他称这三种情况为平均的、低位的、高位的必要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就是通过这三个具体表现形态来体现的,只要能充分满足全体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需要,即使是处于高位的个别劳动时间,只要是在按一定比例分配于该部门的社会劳动总量范围之内,它仍然应该列入社会必要劳动的范畴。
有些同志不同意上述意见。他们认为,这是把劳动的社会估价问题与劳动的最终补偿(指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问题混同起来了。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劳动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直接组织起来的,各个生产单位的劳动耗费,不管它是高的还是低的,最终都要由社会来补偿。但是,社会为了更有效地组织经济活动,讲求经济效果,却必须对所属各个生产单位的劳动进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必须采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对它们的劳动耗费进行统一评价的标准。如果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高位、中位和低位之别,就否定了社会对各种个别劳动耗费进行统一评价的必要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不成其为社会的共同的尺度。同时,所谓社会必要劳动存在高位、中位和低位形态,是与社会必要劳动范畴本身的涵义相矛盾的。如果认为较高或较低的个别劳动耗费都是社会必要劳动耗费,也就否定了社会必要劳动自身,否定了社会价值的存在。
关于价值决定问题。在讨论中,大家都认为马克思曾经提出过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种涵义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标准的生产条件下,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与强度,生产任一个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第二种涵义是指与社会需要成比例的劳动时间。但是,这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统一地决定商品价值有争论。有些同志认为,第一种涵义是与第二种涵义统一地决定商品价值的。
有些同志不同意上述意见,认为马克思从来没有讲过所谓价值由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如果认为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能决定商品的价值,那实际上就等于说,供求关系也直接决定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值量要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不绝变动了。这是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不符的。根据马克思的原理,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指与价值的实现有关,与价值决定无关。因为从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的分析,是要说明某一商品要按照其价值出售,不仅需要在它的生产中只耗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且要按照社会的需求将社会总劳动时间合比例地分配在各个生产部门。如果用在某一部门的总劳动时间超过了社会的必要,那么即使该部门的每个商品只花费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也会不能全部实现,价格也要跌落在价值以下,结果无异于在每个商品的生产上,支出了超过社会必要劳动以上的时间。所以并不是商品的价值,而只是商品的价格要由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至于商品的社会价值,它当然应该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 (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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