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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人民政府制定中学生及师范学生公费待遇暂行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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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1-11
第4版()
专栏:

  华北人民政府制定中学生及师范学生公费待遇暂行标准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中学生,在我们学校中,有许多同学都得到公费待遇,可是因为家庭环境不一样,故此待遇的程度也各不同。我对此很不了解,究竟政府有没有一种“学生公费待遇办法”的规定?请你们代为调查,最好能在报上公开答复。
                          李根生启根生同志:
根据你的询问,我们将政府制定的“中学及师范学校公费待遇暂行标准”刊登于后。         
   编者
中学及师范学生公费待遇暂行标准
第一条:师范学校学生一般供给伙食。中学学生,基本上要求自费,即伙食、被服、课本、文具完全自备。
第二条:凡师范或中学学生,合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得按全公费待遇,伙食、被服、课本、文具等费用,全由学校供给:
(一)、烈士子女,家境贫寒,无力入学者。
(二)、家在华北解放区以外,或虽属本籍而与家庭断绝经济联系之供给制干部的子女。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学习成绩又特别优越者。
第三条:凡不合全公费条件之中学生,而又无力完全自费者,得根据其困难情形,补助伙食一部或全部,学习成绩优良者,并得酌情补助其课本、文具、被服费一部。此种公费补助,军、工人员(各级学校教职员与脱离生产干部同。)子女,得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中学学生能走读者,除合于第二条之规定者外,一律自费。
第五条:由蒋管区来本区就学之青年,经行署级以上之政府批准介绍入学,得享受一至三条之公费待遇。
第六条:公费生名额,(以全公费计)师范学校按学生总数百分之七十预算。一般中学,按学生总数百分之五十预算。在大中城市的中学,按百分之三十预算。全公费生每人每月按米一百一十斤计,统一掌握,调剂使用。
第七条:各地中学师范公费生总名额由华北人民政府,于每年度开始前,确定分配之。
第八条:本暂行标准仅适用于开支华北款之中学及师范学校。
第九条:本暂行标准自民国卅八年一月份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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