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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学校的教职员有没有统一的待遇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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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1-14
第4版()
专栏:

  中等学校的教职员有没有统一的待遇标准?
燕妮编辑同志:
我是某师范学校的教员,有几个有关我们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来请你们或有关当局代为解答:
一、现在我们华北解放区,对于中等学校及师范学校的教职员的待遇,到底有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什么条件作标准?乡村和城市生活程度各殊,是否待遇也各有不同?
二、按照过去惯例,教职员寒、暑假期间的薪金,一般说来是照发的,现在是否还是这样?中途离职的怎么办?
三、女教职员在生育期间,当然要请假,假期长短是不是应该要有合理的规定?休假期间薪金是否还照发呢?
四、生了孩子,据说学校可以补助一部分养育费,详细情形怎样?这笔开支学校如何处理?      
              读者燕妮燕妮同志:
关于你所提的几个问题,最近华北人民政府对此已经有了详细合理的规定,以下就是:
中学及师范学校教职勤杂人员待遇暂行标准
甲、总则。
第一条:为适当改善学校工作人员生活,并照顾群众负担能力,特制订本暂行标准施行之。
第二条:每人薪金数目,在规定范围内,由学校参照当地生活水平,并按教职员实际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繁简,教学成积及服务年限等条件,(勤杂人员主要根据工作繁简,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提出具体意见,报请主管机关批准,每半年改订一次。
第三条:全年按十二个月发薪,假期薪金照发。学期终了离职教员,假期薪金,具领二分之一。新任教员,中途离职教职员,勤杂人员薪金,均按到校离校之日起止。
乙、乡村及一般城镇标准。
第四条:中学或师范学校教员及主任以上职员,每月薪金米二百斤(市秤,下同。)至三百斤。高中或相当高中之专科学校教员及主任以上职员,每月薪金米二百五十斤至三百五十斤。
第五条:一般职员,每月薪金米一百三十斤至二百斤。
第六条:勤杂人员,每月薪金米一百一十斤至一百五十斤。
丙、中等以上城市标准,(如石家庄、保定等市,其他阳泉、临清、邯郸、邢台等市亦可参照,但应较低。)
第七条:中学,师范学校教员及主任以上职员,每月薪金米二百二十斤至三百五十斤,高中或相当高中之专科学校教员及主任以上职员,每月薪金米三百斤至四百斤。
第八条:一般职员每月薪金米一百四十斤至二百二十斤。
第九条:勤杂人员,每月薪金米一百二十斤至一百六十斤。
丁、女教职员之生育费及其幼儿待遇。
第十条:女教师分娩前后,休假六十天,薪金照发。
第十一条:女教师所生幼儿之养育费,由夫妇双方共同负责,如薪金收入不能解决,在六周岁前,得按以下办法予以补助
(1)幼儿养育费标准,每儿每月按米一百二十斤计。
(2)从个人薪金收入中,减去本人生活费用,其余按幼儿养育标准计算,不足多少,即补助多少。
(3)个人生活费用,中等学校一般职员,每月按米一百四十斤计。教员及主任以上职员,按米一百六十斤计,小学教员按米一百二十斤计。(薪金不满此数者,依其薪金数。)企业部门,相当技正以上人员或局长级以上职员,按米一百八十斤计,以下人员按米一百六十斤计。
第十二条:中途离职者,幼儿补助费停发。享受薪金制已满二年者,幼儿补助得酌量核减。
第十三条:凡因女教师生育及幼儿待遇所增各项费用,统列入学校临时预算,实报实销。
戊、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标准只限于开支华北款之中学或师范学校通用。
第十五条:本暂行标准自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份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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