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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政府通令所属 取消讼费及诉讼介绍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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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1-15
第1版()
专栏:

  华北政府通令所属
 取消讼费及诉讼介绍制
【新华社华北二十九日电】为便利人民诉讼,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华北人民政府顷通令所属,取消讼费及诉讼须经区村政府介绍的习惯制度。通令规定今后人民之间一切纠纷在区村能调解者调解之,不能调解者,任凭当事人到县司法机关起诉讼或不经调解直接向县司法机关起诉。县司法机关对于一切起诉者都必须受理。
华北人民政府这个命令的发布,是因为前晋察冀边区曾有诉讼时交讼费的规定。现在有的县早已不执行了,现在决定一律取消。至于人民中间的纠纷,在抗日战争期间,各地曾着重采用区村政府调解的办法,先经区村政府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才由区或村政府介绍到县司法机关解决。这一办法有它一定的成功,但后来有的区村干部激于个人意气,往往不给不服调解者写介绍信,而有些县的司法机关,也就拒绝受理没有区村介绍信的诉讼,使得有些纠纷,是非不能辩明,影响人民团结。取消这个制度,便于充分保护人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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