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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商品价格中尚待讨论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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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3-05-16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社会主义社会商品价格中尚待讨论的问题
即将出版的一九六三年第五期《经济研究》刊登了薛暮桥的《社会主义社会商品价格中的几个尚待讨论的问题》一文。作者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怎样正确运用价值规律,并根据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来具体规定各种产品的价格,还有许多问题尚待研究解决。作者提出了如下六方面的问题。
一、决定价格的是价值还是生产价格。对于这个问题,是有不同的认识的。在实践中,代表这两种不同认识的,是利润率的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一种是按产品的产值或成本来计算利润率;一种是按部门和企业的资金来计算利润率。有些同志认为,利润率的两种计算方法都有用处。但是,究竟怎样综合利用两种方法计算的利润率来调整价格?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二、工业品和农产品怎样进行等价交换。首先,怎样正确计算各种产品的价值,有许多复杂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因此,目前我国工农业产品是否存在着价格的剪刀差?当存在剪刀差的时候,这剪刀差究竟多大?要进行专门研究。其次,通过价格关系来取得一部分国家积累,这是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正常制度?在某些工业品价格中加上一部分国家积累,在农产品价格中扣除一部分国家积累,这是不是损害了等价交换的原则?要进行充分的讨论。
三、农产品价格同级差地租的关系。有的同志认为,农产品的价格应当使低产区的农民也能够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高产区的农民则除合理的劳动报酬外,还能够得到额外收益(级差地租)。有些同志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在农产品价格中不一定要包括级差地租,可以通过价格关系,来合理分配这一部分级差收益。社会主义国家农产品的价格中是否必须包括级差地租?农产品的统一订价,和有计划地保持适当的地区差价,究竟应当采取什么原则来安排?这种价格政策同级差地租关系如何?都还需要作较具体的科学分析。
四、工业品的统一订价和分别订价。在社会主义国家,矿产品的价格是否必须按照资源最差的矿区来规定,而让资源较好的矿区坐享很高的超额利润呢?有些同志认为可以这样订价,但应把资源好的矿区的这种超额利润,用税收的形式交给国家。有些同志则建议采取两种价格的办法:出厂价大体上按照各矿的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来规定;调拨价按质量规定,优质优价。
五、价格政策同分配和供求的调节。有些同志认为,不应把价格作为调节分配的工具。也有些同志认为,价格可以用来作为有计划地调节分配的辅助手段。还有些同志认为,国家在调整各种产品的价格时,要考虑价格对分配所产生的影响。国家是否应当利用供求规律来调节产品的供求?一部分同志认为,应当大胆利用供求规律来保证各种产品供求的平衡。另一部分同志认为,主要产品供不应求时宁可定量供应而不轻易涨价,次要商品则可以根据供求关系来适当调整价格。还有一部分同志认为,价格不应当受供求规律的影响。
六、不断降低物价还是经常保持物价的稳定。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怎样规定货币所代表的价值?一种意见是,应当规定货币的法定含金量,把货币的价值同黄金的价值密切联系起来。另一种意见是,货币应当经常代表一定数量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价值),如果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普遍降低,那末各种产品的价格就应当普遍降低。再一种意见是,应当把物价经常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因此当生产各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普遍降低的时候,应当相应地降低货币所代表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以保持物价的稳定。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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