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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婚有什么害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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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1-19
第4版()
专栏:

  早婚有什么害处?编者同志:
我是一个做妇女工作的干部,在行唐县五个村发现六十四个早婚的。又听比较熟习的干部谈:“获鹿县十八岁的姑娘,为分土地嫁给一个三岁的女婿;易县十二岁至十五岁结婚的也有”。类似这样例子很多,早婚到底有什么害处呢?这些问题领导上应怎样注意处理呢?     
   (钧)
答:婚姻条例规定是:“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并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子须满二十岁,女子须满十八岁”,如不到法定年龄结婚者,应加以制止。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原因有三:一、男女双方都是儿童,不够成人资格,身体发育不完全,早婚不仅影响身体发育,而且影响后代的身心健康。二、早婚多是父母包办或第三者包办的,因本人缺乏独立意志,根本谈不到婚姻自由自主,因此,男女双方当成人长大见识增长之时,对他或她的婚姻发生了不满,由于感情不合而痛苦,也有的因离婚受到封建思想束缚,会造成悲惨的自杀等事件。三、婚姻本是人生一件大事,因儿童的意志薄弱,不能完全了解到婚姻自由自主的原则,因此不慎重处理,即会增加男女双方痛苦,影响生产。如到法定年龄结婚,一方面执行婚姻政策,另方面会使农民有美满幸福的家庭生活。
以上问题,领导上应抓紧解决,不使自流。
一、普遍宣传早婚害处,使由儿童到青年以及家长深刻了解早婚之害,使群众对于政策的认识提高。
二、做妇女工作的干部们,下乡时应从多方面深入了解早婚痛苦与害处,以实际生动例子教育群众。
三、向干部群众进行长期思想教育,普遍的有计划的宣传婚姻政策,总结经验,纠正偏向,对尚存在着某些旧的婚姻制度(早婚,买卖婚姻)的地方,应加强领导,打破束缚,适当的处理现存问题。主动有效的防止及避免可能发生的问题。
各地进行婚姻政策,必须和中心工作结合,不使之自流或成为无领导无政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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