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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职工总会 关于工会会费问题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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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1-20
第3版()
专栏:

  东北职工总会
 关于工会会费问题的决定
【新华社沈阳电】“东北职工总会关于工会会费问题的决定”,文如下:
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缴纳会费是每个工会会员的义务,而工会干部更应了解征收会费的重要意义。会费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巩固会员的组织观念,表示他们对工会的爱护。另一方面,则是在于加强工会与群众的联系。因为会员缴了会费,而会费又是用在工会日常工作上的,那末他们必然会感到工会是他们自己的,因而就会亲密地关心工会和大胆地监督工会工作。另外,因为工会是群众团体,工会日常经费应该从会费中开支,而不应长期仰赖于政府或工厂来解决。这也是一个有关工会是否真正群众自己组织的重要问题。
由于受期游击环境所遗留的残余习惯的存在,再由于某些干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足,目前各地工会对于会费的征收与开支等,不但没有建立正常的制度,有些地方甚至异常混乱。如没有帐目、没有手续,负责没有专人,开支没有范围,向会员和上级工会也从不报告,甚至有个别工会,从未征收会费,致使会员不但不了解会费意义,而且连缴纳会费是会员应有义务也不知道。这种现象,是不符合工会组织原则的。为了克服上述现象,发挥工会会费应有的作用,特就征收、保管、用途、报告、监督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会费的办法:(一)凡加入工会为会员的职工,须按月向工会缴纳等于工资收入(包括实物和货币合计而以货币缴纳之)百分之一的会费,如逾三月无故不缴会费者,作自动退会论。(二)会员会费,可于每月发放工资时征收之。(三)各工会须制定统一的会费收据表发给每个会员,征收会费人收款时须在收据上填明数目并签字。(四)会费由工会小组长或由组长指定专人负责征收,然后开列名单,计算所收会费总数,统一交给工会组织干事,由组织干事再交工会组织部,再由组织部交存会计科。(五)各工会组织部于收到会费时,应开具三联收据,一送小组征收人,一送会计科,一留作存根。(六)各下层工会须将所收会费百分之三十缴纳产业总工会或留地方总工会,同是隶属于上述两种组织者,则以百分之二十缴纳产业总工会,百分之十缴纳地方总工会。(七)各产业总工会与地方总工会须将所收会费百分之三十缴纳东北职工总会。每三个月汇交一次。
二、会费支配及用途范围:(一)每月应向上级工会缴纳之会费。(二)工会日常办公费(包括宣传费)。(三)脱离生产的工会职员生活费(不脱离生产的工会干部,如因工会工作占去时间过多,影响其工资收入者,可酌情在会费内予以贴补)。(四)举办职工福利事业费。(五)属于下列用途之费用,不得在会费内开支:(甲)劳动保险费。(乙)文化教育费。
三、会费的会计保管与报告制度:(一)各级工会应有详细的会计帐目,应特设一独立会计,制定一精确的会计、保管及预算制度。(二)各项经费之开支,应以百分比制定预算,提交执行委员会审核通过。基层工会则由工会委员会通过。(三)各级工会应按月向所属会员公布会费收支帐目,每半年作一总结。并造具报告书,报告上级工会。(四)各产业总工会及各省市职工总会,须每三个月向东北职工总会制送会费报告书一份,以备审查。
四、会费的监督与审查制:(一)各工会应在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上选举三人至五人的审查委员会,经常审查与监督会费收支帐目与使用情况。在每月公布之帐目上须有工会主任、会计和审查委员签字负责。(二)上级工会有审查所属工会关于会费收支帐目与使用情况之权。
五、附则:(一)本决定经本会常委会通过并于一九四九年一月份起公布施行,如有不妥处,由本会常委会讨论修改之。其解释权属于东北职工总会。(二)各地工会有关会费问题之其他解释,如有与本决定有抵触者,以本决定为标准加以改正。              东北职工总会   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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