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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人民政府训令所属 保护名胜古迹严禁破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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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1-22
第1版()
专栏:

  华北人民政府训令所属
 保护名胜古迹严禁破坏
【本报讯】华北人民政府为保护各地名胜古迹、严禁破坏,特于一月十四日对县以上各级政府及该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关发出训令,该训令原文如下:
我国名胜古迹,各地均有;在历史、文化、科学及艺术各方面,皆有很大的价值。这些都是人民的文化财产,从前因日寇、蒋匪荼毒人民,破坏损毁,为数甚多,又在土改期间,因政府照顾欠周,也有部分损坏。兹为珍重人民文化财产计,特作如下之规定:(一)凡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之名胜古迹,如:古寺、庙、观、庵、亭、塔、碑坊、行宫等建筑,碑碣、塑像、雕刻、壁画、冢墓、古迹发掘遗址,名人故里之特殊建筑,及其有纪念意义之附属物等,均属于保护之列。(二)各级政府之民政部门,应兼办其辖境内名胜古迹之调查及勘查事宜,调查结果,随时报告本府。各级政府更当分别情形,注意保护。(三)关于名胜古迹之修葺,应以保护为原则,目前绝不应翻修或重建,其费用可从地方建设粮内开支,如遇特殊情形,需要补助时,可具报本府,认为必要时酌量予以解决。(四)凡零散在各地之古迹,当地政府应负保管之责,其能移动者:如碑碣、雕像、铸像之类,必要时可移至名胜场所,或古物保存所,以便保护。(五)凡有价值之宫、观、寺宇及名胜场所等,禁止军队及其他机关拆毁占用,并应委定专人住守管理,加意保护,看守人之生活费用,应由当地政府规定办法,自行解决。一般无特殊价值之寺院,亦当视为公共财产予以照顾不可任令毁坏。上述各项,仰即转饬所属遵照执行,并将保护名胜古迹之重要性,向广大群众宣传解释,各县应将所辖境内名胜古迹,作一调查,限四月底以前,转报本府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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