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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巩固核大国核垄断地位的条约 美英苏关于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试验条约的全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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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3-07-29
第3版()
专栏:

一个巩固核大国核垄断地位的条约
美英苏关于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试验条约的全文
新华社二十八日讯 莫斯科消息:参加禁止核试验会谈的美英苏三国代表二十五日晚发表公报,宣布三国已达成协议,美英苏三国首席代表哈里曼、黑尔什姆、葛罗米柯在当天晚间临时签署了一项“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
公报说,这次三国“会谈是在认真而融洽的气氛中进行的”。
公报认为,这项条约的签订“是有助于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和加强和平的重要的第一步。他们希望朝这个方向取得进一步进展”。
公报说,在会谈过程中,三国首席代表“讨论了苏联主张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和华沙条约成员国之间缔结互不侵犯条约的建议”,三国政府“同意把这种会谈情况通知它们各自在这两个组织中的盟国,并同它们磋商继续讨论这个问题的事宜,以便谋求一项将使一切成员感到满意的协定”。
公报说,“还就旨在缓和紧张局势的其他措施简短地交换了意见”。
会谈公报还宣布,参加这次会谈的美国代表哈里曼和英国代表黑尔什姆同他们的顾问们不久将回国“向他们各自的政府提出报告和这项经过临时签署的条约,预料最近的将来将在莫斯科举行条约的签订仪式”。
美英苏三国签订的关于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全文如下:
名称
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
序言
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称为“原缔约国”),
宣布它们的主要目的是按照联合国的宗旨尽速达成一项在严格的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协议,这项协议将制止军备竞赛和消除刺激生产和试验各种武器(包括核武器)的因素,
谋求永远不继续一切核武器试验爆炸,决心继续为此目的进行谈判,并希望使人类的环境不再被放射性物质污染,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各方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的下列任何地方禁止、防止并且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甲、在大气层,在它范围以外,包括外层空间,或水下,包括领海或公海,或者
乙、在任何其他环境中,如果这种爆炸所产生的放射性尘埃出现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进行这种爆炸的国家领土范围以外。在这方面的谅解是,本项规定并不妨碍签订一项永久禁止一切核试验爆炸(包括所有在地下进行的这种爆炸)的条约,正如各方在本条约序言中所说的,缔结这项条约是它们谋求达成的。
二、缔约各方还保证不引起、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加将在上述任何环境进行的、或会产生本条第一款所提到的影响的任何地方的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第二条
一、任何参加国可以对本条约提出修正案。任何修正案的文本应提交保存国政府,保存国政府应把文本分发给参加本条约的各方。此后,如果有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提出要求,保存国政府应该召开会议,邀请一切缔约国参加这个会议,来考虑这一修正案。
二、对本条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必须由参加本条约的一切国家的多数票——包括所有原缔约国的票通过。在大多数国家的批准书、包括所有原缔约国的批准书交存以后,修正案就对一切参加国生效。
第三条
一、本条约可让一切国家签字。在本条约根据本条第三款生效之前没有在本条约上签字的任何国家随时可以加入本条约。
二、本条约应由签字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文件应交存原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兹称这些国家的政府为保存国政府。
三、本条约应在所有原缔约国批准并交存批准书以后生效。
四、对于在本条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文件的国家,本条约应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文件之日起生效。
五、保存国政府应迅速将各个签字日期、交存各项批准书和加入条约文件的日期、条约生效日期以及收到关于举行会议的任何要求或其他通知的日期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条约的国家。
六、本条约应由保存国政府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二条予以登记。
第四条
本条约无限期地有效。
各方如断定与本条约内容有关的非常事件危及本国的最高利益,为行使国家主权,有权退出条约。它应在三个月之前把这种退出条约的做法通知参加条约的所有其他各国。
第五条
本条约应存入保存国政府的档案,本条约的英文本和俄文本有同等效力。本条约经过正式核对的副本应由保存国政府交给各签字国和加入国政府。
下列正式受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订于莫斯科,共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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