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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发现假票不应退还本人 答邢台尹开山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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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1-23
第2版()
专栏:

  银行发现假票不应退还本人
 答邢台尹开山君编辑同志:
近来邢市币制非常复杂,尤其北海票种类更为繁多。且北海与边币,在本市流通未久,群众对于北海、边币经验不够,真伪难辨,所以到银行交款时,常有作废的损失,交到私人银号还好,剔出假票,盖上假票章,挪回作研究票样,市民得到帮助很多,要是交到华北银行,那就算糟了,百般为难,有意的恫吓,追根寻源,哓晓不止,大商号收款整装,追根或有可能;市民小摊贩,零星的收入,追根实在为难,市民要求将戳了的假票纳回研究,银行坚决不让,说是上级不许可往外挪。市民要求解释,银行同志说,我们没时间,你们自己去比较。既是国家银行,怎么不给群众服务,不让纳回研究又不解释,市民伤了财又受气,在新民主主义制度下,不应该这样吧。
邢台尹开山启对尹开山的意见答复:
奉中国人民银行总业字第九十九号函示:关于人民日报社转来尹开山对邢办注销假票意见信一纸,经我们研究后,已做了个初步检查,一致认为官僚主义是妨碍银行业务发展的最大障碍,今后应力求改正;但在反假票问题上,我们的认识和作法尚有几点说明:
一、关于发现假票,经银行盖“假票章”后,是否应退还群众,使群众作为研究式样。
在去年上半年我们是采用的那样作法,但给有意行使假票者留下一个漏洞,在市场上,以及银行收款方面往往从整把票内发现了已经盖章的假票,过去的详细宗数不易统计。自去年十月十九号至今年一月六号,只在银行收款中,行使盖章假票者,即九宗之多。
同时所发现的假票又属各色各种,银行留下除供给上级行作为研究参考,以及给其它各地行交换假票式样外,我们自己尚可作为专门研究,以便增加银行同志识别假票的知识,充实识别假票之宣传内容。由于以上根据,自去年七月份起,所发现之假票,一律盖章作废,不再归原行使人。
二、意见信上提的有意的恫吓行使假票之摊贩市民,特别是追根寻源。我们认为应该追,因自去年七月至十二月份,发现有意行使假票犯即五宗之多,均系发现假票后追根立即检查所捕获的,如去年七月间,追出邢台县苏村人王全永假票二十万元,已送交政府,拟判处一年半之徒刑。根据以上所捕获之假票犯,也可作为我们一点经验,同时发现假票后不加追根,只从数目大小上作为处理根据,会使被骗群众,非有意识行使假票者,受到无辜处分。所以我们认为追根寻源尚属必要,对额数大(五千元以上者)、票面新的必须追,而对一般的一张二张从整把中发现出来之破烂假票,仍是加以解释作废。如自去年十月十九号至今年一月五号两个半月的时间,即在交款整把中发现假票一百七十一宗,并多属行商小贩,查明确系好人即不加追究者,共计二十四户。追出问题送交政府者即有三宗。这也说明不是一般的都要追根寻源。
因我们经常根据上级指示对同志们进行反假票教育,强调了推行假给予群众危害之严重,所以同志们在态度上的生硬是会有的。
我们总的答复:在发现假票时,情况尚未证实以前,在态度上对行使假票者,应该和蔼,但假票盖章后,即还原行使人,不加追究,则属不妥,这是我们的责任。       (人民银行邢台办事处李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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