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3阅读
  • 0回复

华北人民政府发出指示 遣送安置平津外流人员 各地应注意盘查潜逃匪特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1-24
第1版()
专栏:

  华北人民政府发出指示
 遣送安置平津外流人员
各地应注意盘查潜逃匪特
【本报讯】为平津将有大批人口外流,各地应预为布置,华北人民政府特于十二日发出指示,指示县以上各级政府称:平津解放在即(天津已为我军解放),可能有大量人口流入解放区。其中除俘虏及投降士兵、散兵游勇外,多为逃亡地主、顽伪分子,敌公教人员,被敌驱入之难民,或其他自愿回籍人员,而敌方特务趁此有计划地打入我区潜伏破坏者亦必大有人在,兹为维持本区治安及妥为安置此批人员就业计,特作指示如下:
一、凡家非本解放区者,一律依下列四条基干线迅速遣送出境。“经津浦路,一经北宁路,一经平绥路,一经平汉路,除通火车者应免费遣送外,一律自备旅费吃食,原则上不予救济。俘虏或投降士兵之遣散费由军队直接发给,各县府不必再予补助。
二、凡家在解放区者,沿途迅速遣送回家,从事生产。但到本村后,应向区政府登记,亦一律自备旅费吃食,原则上不予救济。除原来家在城市,或在城谋有职业者外,不得留居城市(留居城市者应至公安局登记)。
三、沿基干线及沿途地方政府,除应组织警戒盘查,维护秩序,防止破坏,并注意搜索化装潜逃之敌方军官与特务分子外,同时应作宣传,说明我们政策,动员归家生产。
四、凡有劳力者,可介绍或组织其参加劳动,自维生活。知识分子或公教人员愿留我区工作者,可由行署或直属市府集中训练,分配工作,或商送各种特设之训练班学习。
五、对于特务分子之处理及防范,另行指示布置。
六、凡回华北解放区原籍后之孤老残病人员,应尽量动员其投靠亲戚,从事生产,其全无依靠者,经区村请求县府核准,得酌予救济,最长二个月,每月补助小米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斤,发给条件应十分严格,但有一线办法,能自力更生者即不应救济,此项救济粮由地方粮内开支。
七、逃亡地主回村后,应按土地法大纲设法分给土地,令其生产。在土地业已分配完毕之村庄,应由县府妥为筹措生活方法使得自食其力。
八、接此指示后即研究执行方法并希将筹划情形随时报府。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