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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营商店及机关生产不得到邻区收购物资 华北政府工商部指示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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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2-04
第2版()
专栏:

  公营商店及机关生产不得到邻区收购物资
华北政府工商部指示执行
【本报讯】为克服市场上的无政府现象,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根据华北财经委员会的决定,已向华北各地工商处局及贸易公司发出指示,规定:(一)凡贸易公司所属各店,一律不得到邻区采购物资或利用私商采购。如欲到邻区采购者,必须报告华北贸易总公司批准,并经过邻区公营商店进行采购。(二)对我区机关商店应严加管理,禁止到邻区采购。已在邻区设立机构者,限于一月三十日以前,一律撤回。不及撤回者,应于一月三十日以前停止营业。如在一月三十日未停止营业者,查出后对该机关商店应予以停业处分。如有利用私商在邻区收购物资者,须立即停止。(三)贸总在山东设立办事处、转运站及仓库,一律不得在山东收购物资。必须收购者,须通过地方贸易公司进行。或取得地方党政机关许可。(四)对友邻区来我区收购物资之公营商店、机关生产及受公营商店委托之私商,应劝令其通过我区贸易公司收购,不得自行收购,如拒不服从者,得停止其收购,并在原地冻结其物资,报告我们听候处理。(五)以上各点望即布置执行。并将执行情况电告。按这一指示,如能彻底执行,将予投机商人以严重的打击。望各地有关部门都能贯彻这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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