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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岳四地委指示 保障妇女地权财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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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2-04
第2版()
专栏:

  北岳四地委指示
 保障妇女地权财权
【北岳讯】四地委顷根据中共中央委员会对农村妇女工作决定的精神,发出保障妇女地权财权的指示,四专署亦颁发指令通告各地切实执行。略称:近来不少的区、村干部,对保障妇女地权财权认识模糊,执行很差,如行唐六区民政助理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女方要求带财产,他责斥说:“你还要东西!?要离婚,即不能要东西;要东西,就不能离婚”(后已纠正)。三区的太子庄一个老年妇女因自己年老无儿,想带产随女儿养老送终,土地由女儿掌握处理,但遭到了村干部的阻挡。某些地区有些干部说:“土地法大纲上说是那么说的,还能真的那么做吗?”不少农村妇女干部觉悟到保障妇女财产权的重要,要求我们:“下个公事就好办了!”据此,特指出:(一)这种错误思想是“重男轻女”的封建落后思想的表现,必须严格加以纠正。要深刻的认识到妇女分得一份土地,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在目前青壮年大量参军和支前的情况下,劳动力非常缺乏,必须组织农村妇女大力参加生产,如妇女地权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便会影响到妇女生产情绪的提高,因此各及党、政、民、在结束土改工作中应该切实的根据党的政策,处理有关妇女的各项问题。(二)以家庭为单位发土地证件时,须在土地证上注明男女均有同等的土地权,并根据妇女的觉悟,必要时还可单独发给土地证;但命令主义或包办代替的处理方法,领导上必须注意防止。(三)各机关团体及一切工作人员,特别是农村支部、党员、干部,应是执行政策的模范,并进行长期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男女农民能全面的认识保障妇女土地权的重要性。以求达到男女农民觉悟的提高和积极参加生产的目的。
(胡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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