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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府外交部一九六三年四月三日的照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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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3-10-13
第4版()
专栏:

印度政府外交部一九六三年四月三日的照会新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申述:尽管中国政府三月一日宣称中国军队后撤到距所谓实际控制线二十公里的地方,并且最近宣称打算释放在一九六二年十月和十一月的中国大规模进攻中被俘的印度军事人员,中国政府却违反公认的国际惯例,恣意宣传和凭空指控印度在进行军事准备、派出前进巡逻队和进行挑衅活动,并且在发出的照会中使用挑衅的、粗野的语言。这些照会强烈地使人回忆起中国方面一九六二年中国大举入侵印度领土前夕对印度所作的没有根据的类似指责。
二、同时,中国政府又一再说他们希望和平解决边界问题。陈毅外长在最近的一次广播谈话中说:“中国政府是一贯争取中印直接谈判的。”如果中国政府真有诚意希望同印度和平解决关于边界的分歧,那么,他们就没有必要继续进行这种粗野的、挑衅性的照会宣传攻势,也不必拒绝采取印度政府在给中国政府的信件中一再提出的各种建设性的步骤。现在把这些建设性的步骤重述一遍,以便中国政府考虑:
(1)中国政府应当同印度政府一样无保留地接受科伦坡建议。
(2)在双方都接受科伦坡建议后,就可以举行官员会晤,以解决科伦坡国家留待双方达成直接协议的各种事项,并决定在实地实施科伦坡建议的细节。
(3)然后,双方有关官员就可以采取行动在实地实施科伦坡建议,以便协议的停火安排在实地建立。
(4)再后,在气氛已经改善的情况下,印度和中国可以处理他们对边界的分歧问题,并试图一次或分阶段地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如能达成一项解决,这种解决办法即可实地具体执行。
(5)如果双方在这种直接的会谈和讨论中不能达成一项解决,双方可以考虑按照在这种情况下所遵循的国际惯例,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来和平解决分歧。印中两国可以协议把边界分歧问题提交海牙国际法庭,并遵从该法庭的决定。如果中国政府因为某种理由,不能接受这种和平解决办法,双方可以协议接受由通过两国政府同意的方式提名的一个人或一些人进行的某种国际仲裁,这种人能客观地、公正地处理问题,并作出对两国政府都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三、印度政府真诚希望印中边界分歧得到和平解决,这一点可由下述事实表明:尽管中国对印度领土的大规模侵略和猖狂进攻引起了信任上的危机,但是印度政府还是提出了上段中所详述的争取和平解决的建设性建议。如果中国政府所说的和平解决有关停火安排的分歧和有关边界争端的主要问题的分歧的言词确是真诚的话,中国政府就应该接受印度政府的这些建设性建议,而不去恣意进行不仅不利于分歧的和平解决、而且进一步浊化两国间的气氛的粗野宣传和没有根据的指控。印度政府希望中国政府回到和平的道路上来,并接受上面第二段中所重申的争取和平解决的建设性建议。
四、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印度政府外交部
一九六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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