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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两利”如何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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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3-16
第2版()
专栏:询问与答复

  “劳资两利”如何解释?问:
鄙亲于七七事变前在河北省密云县境开采有小型大理石矿一座(面积三十公亩)。日寇入侵后,于民国三十年停采。今解放伟业即庆告成,鄙亲仍欲以原开采人之资格进行复业(矿照登记证及来往文件俱存),惟以不明呈报复业手续,请分神答复。(一)呈报手续如何?换照手续如何?(二)矿税每年若干?(三)劳资两利之解释如何?(四)矿产属于何部分管辖?
杨凤起
答:
兹将所询问题,简复如下:
一、华北区的国营、公营工矿业,统归华北人民政府企业部领导,私营的工矿业归工商部领导;但各地的具体问题必须首先经过当地工商局解决,然后呈报工商部或企业部。所询复业,换照问题,可直接向密云县工商科请求及办理手续,至矿业税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正在研究中。
二、“劳资两利”,是人民民主政府处理劳资关系的基本方针。所谓“两利”,就是说,为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必须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保障劳资双方契约自由。一方面适当提高工人待遇,改善工人生活,保障工人一切正当权益,自然单纯强调工人的暂时利益,如过高的劳动条件,强迫雇佣也是错误的。另一方面适当照顾资方利益,使一切有益于国民经济的私营工商业都有利可图。但资方必须遵守双方契约,尊重工人学徒政治上经济上的正当权利,不得非法侵犯,如无理克扣工资,随便解雇工人,甚或任意干涉工人的政治活动(如禁止工人参加工会)等。如有这些违法行为,政府或有关机关当分别轻重,予以有效处置。
本报社会服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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