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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人民政府制订对外通电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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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3-17
第1版()
专栏:

  华北人民政府制订对外通电暂行办法
【本报讯】现平津电讯与解放区外各地通电地点日有增加,华北人民政府为利民便商起见,特制订华北区对外通电暂行办法,该办法业于本月十六日公布,其原文如下:
第一条、为利民便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电,包括电报、电话两种。第三条、通电开放地点,由华北电讯管理局公告之。第四条、水上通电与空中通电,均由电讯局办理之。水陆联络与陆空联络,须设置专用电台者,得呈准设置,由所在地电讯局管理之。第五条、通报、通话不得违反下列各项规定:一、通报限用明码。二、通话限用普通语言,禁用暗语,并不得传送电码。三、通报、通话,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四、船舶电台于船舶进港靠岸后,须停止通报、通话;飞机电台于飞机着陆后,须停止通报、通话。第六条、违反第五条各款规定之一者,拒绝接收或拒绝转发其电报,或停止其通话。并分别情节处罚之。第七条、报费、电话费须由发电人,发话人付讫。预付回报费办法暂停办理。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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