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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重在调解 华北人民政府颁发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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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3-17
第2版()
专栏:

  民间纠纷重在调解
 华北人民政府颁发决定
【本报讯】华北人民政府最近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原文如下:
一、调解的重要:历年来,我华北解放区对于民事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倡导调解,民间纠纷因调解而解决的,有的县占全部案件百分之七十以上,有的村区甚至更多。这说明了我们的调解工作对于加强人民团结,免去人民因讼事而伤财费时,使能用更多力量从事于生产支前,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但在调解中也曾发生了一些偏差:如有的地方干部把调解规定成为诉讼必经的阶段,不经调解不许起诉;甚至当事人不服调解,而区村以不写介绍信强使服从,县也以无介绍信而不受理。这是将调解变成为强迫与侵害人民的诉讼自由,是错误的,应即废止。
调解是人民的民主生活之一部份。凡可以调解之事,如调解好了,不只保全和气,不费钱,少误工,而且平心静气的讲理,辨明是非,教育的意义很大;调解中有互让或互助,可以改变人们的狭隘思想,这都是调解的好处。也必须注意到这些方面,才能发挥调解的作用。善于作调解工作的人,政府应予以表扬。
二、调解的组织:调解的进行,首先应依靠公正的双方当事者的亲友邻居及村干部。他们对事情比较清楚,关系又较密切,如果能有正确的观点,常能于纠纷开始时即使之消弭,且也常做得恰当。
其次是政府调解:区村政府应接受人民调解的请求。为进行此项工作,村政府应设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人民代表会选举或村政府委员会推举均可,但村主席须是当然委员或兼任主任委员。区公所依工作繁简,可设调解助理员,或设调解委员会。区调解委员会以区长为主任委员,委员则由区公所聘请群众团体代表或在群众中有威信的人士充当。
第三、已起诉到县司法机关的案子,如认为必要,也可以调解。其方式:一是法庭调解,在法庭上劝导双方和解息讼;二是指定双方所信任的人在庭外调解;三是审判员到有关地点召集当地群众,大家评理,借以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办法,是调解也是审判。
三、调解的范围:凡民事案件,均得进行调解。但不得违反法律上之强制规定。(强制规定:如法令禁止卖买婚姻、禁止早婚、禁止超过规定的租金或利息等。)凡刑事案件,除损害国家社会公共治安及损害个人权益较重者,不得进行调解外,其余一般轻微刑事案件,亦得进行调解。
调解以劝说和解为主,但也必须依据政策法令提出必要的处置办法。如关于民事之赔偿或让免,轻微刑事之认错,给抚慰金等,方为妥当;无原则的“和稀泥”,是不对的。但不应强人服从。其有坚持不服者,应即依法进行审判。
调解如逾越范围,不应调解的也调解了,或者处理的不适当,经县司法机关指令纠正或撤消时,调解人或机关及双方当事者均应服从,不得违抗。为此,各级政府应经常检查所属调解工作,防止偏差。并帮助调解人总结经验,提高工作。
以前颁布的调解条例,与本决定不抵触者仍有效。
上述决定,也适用于城市,望各级政府研究执行,并望收集调解的好坏例子,总结经验,创造新的方法,随时报告我们。
民国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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