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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3-12-13
第5版()
专栏:

谈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
杨大文 刘素萍

婚姻是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组织,则是这种结合的结果。婚姻、家庭是以两性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人类的个体家庭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形式,是在原始社会崩溃过程中,随着财产私有制度的确立、妇女沦为家庭奴隶而出现的。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一切不合理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在私有制社会里,家庭不仅是社会人口再生产的单位,而且是社会的经济单位和文化教育单位。它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说:“有一定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阶段,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说就是有一定的公民社会。”①我国社会是一个曾经长期遭受封建主义统治的社会。建立在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又受着封建主义的政权、族权、神权、夫权联合支配的旧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为其主要特征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社会中,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封建自然经济的瓦解,也产生了一些带有若干资本主义性质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并未摧毁。
中国共产党,从来都把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当作中国革命总问题的一个重要部分。婚姻家庭问题的核心是妇女问题。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妇女的解放是密切相关的。但是,对于无产阶级革命的总问题说来,它们都具有从属的性质。要摧毁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解除妇女的封建束缚,就要摧毁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要彻底改变妇女在家庭中所处的不平等地位,使她们能过民主、团结、幸福的家庭生活,就要彻底改变妇女在社会中所处的不平等地位,改变劳动人民在社会中所处的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因此,解放妇女和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全部任务,便成为无产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组成部分。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内容,既包括民主主义性质的改革,也包括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这两种性质的改革,是结合在一起的。我们摧毁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绝对不是要确立资产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而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毛泽东同志早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就说:“地主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地主政权既被打翻,族权、神权、夫权便一概跟着动摇起来”。又说:“……家族主义、迷信观念和不正确的男女关系之破坏,乃是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胜利以后自然而然的结果”②。毛泽东同志不仅阐明了政权问题在解放妇女、改革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特殊重要意义,而且全面地说明了妇女解放、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政治革命、经济革命之间的关系。

早在全国解放以前,在党所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就实行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这种改革是当时所进行的反封建的民主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妇女解放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九三一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革命的开端。在历次国内革命战争以及抗日战争期间,广大解放区进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都为后来全国范围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积累了经验。
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向我们提出了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任务。从三大敌人的反动政权下解放出来的广大人民,特别是广大妇女,迫切地要求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也获得解放。
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条件。当政权转归人民以后,政府立即宣布废除一切男女不平等的法律,以及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以便使新婚姻家庭制度能逐步地普遍实行于全国。一九五○年五月一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集中地反映了党和人民政府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基本政策。“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是我国婚姻法对有关任务和原则的重要规定。至于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等,是旧婚姻制度的必然产物,也是新婚姻制度的严重障碍,所以我国婚姻法一并予以禁止。这个婚姻法是我国人民在婚姻家庭问题上进行反封建斗争的经验结晶。它不仅是同旧婚姻家庭制度作斗争的有力武器,而且也是广大群众据以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发展民主团结的家庭生活的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
从法律上宣布废除旧制度、建立新制度,只是实现这一改革的第一步。当时,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政治支柱——以国民党反动派为代表的三大敌人的政权虽然已被打倒,但是封建土地制度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消灭,以及存在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残余的封建势力,还在有力地支持着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因此,一直到土地改革运动和其他社会民主改革运动取得胜利以后,特别是在一九五三年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后,我国人民才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取得反封建斗争的重大胜利。
一九五三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是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所进行的一次规模壮阔、声势浩大的革命群众运动。党和政府在全国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区,向广大人民进行了婚姻法的宣传,基本上作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有力地冲击了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习惯,也有力地支持了广大人民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和改善家庭关系的合理要求。经过这次运动,基于自主自愿而结合的新型婚姻显著增加,民主团结的家庭不断涌现。
但是,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广泛存在,限制了妇女参加劳动的规模。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男尊女卑的传统和婚姻家庭关系中残存的家长制还有着广泛的影响。妇女解放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许多重大问题,必须而且只能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来彻底解决。
毛泽东同志说:“为了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动广大的妇女群众参加生产活动,具有极大的意义”。又说:“真正的男女平等,只有在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才能实现”③。这就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指出了妇女解放问题和社会主义革命问题之间的辩证关系。
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阶级剥削制度,为妇女提供了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宽广的活动机会。人民公社实行多种经营,从事大规模的生产建设活动,为妇女参加社会劳动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场所。人民公社举办集体生活福利设施,逐步地解决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和从事家务劳动之间的矛盾。这些设施现在虽然还很不普遍,很不完善,但却指出了一个发展方向。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和发展,使我国家庭的性质和职能,从而也使家庭生活的内容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广大的农民家庭中,一般说来,家长同妇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一样,都是在集体经济中共同劳动的平等成员。人民公社贯彻了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每一个男女劳动力,都以平等的地位直接参加了社会分配,摆脱了对家长的经济依赖关系。妇女的家庭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青年男女们的终身大事,进一步地摆脱了父母、家长的干预。在党的教育下,爱劳动、爱进步、爱学习的新婚姻观点,正在广大青年中迅速地成长。社会主义的自由婚姻,以及互敬互爱的夫妻关系,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伟大成就,并不意味着这一改革过程的终结。几千年来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所造成的种种恶果,不会随着这些制度的消灭而立即消失。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既有不断成长着的共产主义因素,又有不断消失着的旧社会的痕迹。这些痕迹仍然不可免地要反映到妇女地位和婚姻家庭关系上来,反映到人们的思想意识上来。我国妇女虽然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取得了和男子同等的权利,但是,由于一部分妇女还没有参加社会生产,取得独立的经济地位,或者还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因而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也还存在着事实上的差别。资产阶级思想、封建思想以及各种旧社会的习惯势力,还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过程发生着影响。
恩格斯指出: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在
“对选择配偶尚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顾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达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再也没有别的动机存在了”④。为了扫除婚姻家庭关系中旧的残余,还需要更加成熟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思想条件。

应该十分清楚地看到,当我们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建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从而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牢固的基础之后,婚姻家庭问题上新旧意识形态的斗争,就成为具有决定意义的问题了。更加深入地开展反对资产阶级思想、封建思想的斗争,就是当前婚姻家庭问题上的首要任务。
婚姻家庭问题上新旧制度、新旧思想的斗争,是我国过渡时期阶级斗争的反映。它贯穿于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全部过程。
建国初期,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反封建斗争是异常尖锐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基本上被摧毁后,同资产阶级思想的斗争就突出起来。一九五七年的反右派斗争,使我国在思想战线、政治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全国人民的觉悟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一变化同样也表现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各种丑恶的资产阶级思想更加受到广大群众的谴责,无产阶级思想进一步树立了起来,成为推动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发展的巨大力量。从总的趋势来看,婚姻家庭问题上的资产阶级思想、封建思想和各种旧的习惯势力,是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深入、人民觉悟的提高而不断削弱的。
但是,这一斗争并没有结束。在刚刚由旧社会脱胎出来的社会主义社会里,阶级和阶级斗争还存在着,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旧思想、旧习惯也仍然有其社会的、阶级的根源。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革命阶级的要求,它必然会受到反动阶级的反对和抗拒。旧的经济基础虽然已被消灭,但是旧的思想意识还会继续阻碍新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同时,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旧思想、旧习惯往往较之其他领域中的旧东西更难消除。只有经过长期的自我教育,才能摆脱剥削阶级的思想影响。我们必须对婚姻家庭问题上这种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有足够的认识。
在这些情况下,有一些人在婚姻家庭问题上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是毫不奇怪的。我们既要认清它们的社会的、阶级的根源,认识到这是过渡时期中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又要充分发挥革命思想、革命政策的巨大改造作用,把这些消极的东西尽量削弱。所以,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把思想工作放在首位。我们必须用革命的无产阶级思想武装广大人民,使他们能够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精神来处理爱情、婚姻、家庭等生活领域中的问题。
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新旧思想、新旧习惯的斗争的发展,同整个阶级斗争形势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实践证明:不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只要对剥削阶级的斗争抓得紧,各项工作做得好,婚姻家庭方面的旧思想、旧习惯就不易抬头,党的婚姻家庭政策就能够得到比较顺利的贯彻。放松了这种斗争,即或是已经消声敛迹的旧思想、旧习惯也会死灰复燃。
在阶级和阶级斗争消灭以前,对存在于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各种斗争,并没有什么一劳永逸的办法。决不要指望经过几个回合,就能根绝旧的东西。我们必须紧紧地结合阶级斗争和生产斗争,经常进行婚姻家庭方面的宣传教育,把它当成社会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婚姻家庭生活领域内的矛盾,绝大部分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同这方面的资产阶级思想、封建思想作斗争,是一项十分细致复杂的工作。我们既要看到资产阶级思想、封建思想的阶级本质,看到同它们作斗争是思想战线上阶级斗争的一个方面;又要看到这种斗争是在人民内部发生的,是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因而,必须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当然,对于某些纠纷,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也还需要使用一些带强制性的方法,例如人民法院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
包括家庭生活在内的生活方式,是决定于社会生产方式,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生产方式的。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彻底解放妇女,而且会提高人们的劳动热情,推进社会生产。在婚姻家庭问题上不断深入地开展反对资产阶级思想、封建思想的斗争,促进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是加速社会主义生产和建设事业所必需的。
①《致巴·瓦·安年科夫的信》。《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二卷,莫斯科中文版,第四四二页。
②《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二年版,第三三至三四页。
③《妇女走上了劳动战线》一文的按语。《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上册,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六年版,第三五七页。
④《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四年版,第七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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