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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察冀边委会决定 重整行政组织机构 加强统一财经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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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6-05-22
第2版()
专栏:

  晋察冀边委会决定
重整行政组织机构
加强统一财经管理
【新华社张家口七日电】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重新调整行政组织机构及经济管理原则,决定如下:(甲)行政区划:(一)边区划分为五个行政区。即察哈尔、热河两省政府,冀中、冀晋、冀东三个行署区。全边区重新划分为十九个专区,共撤销五个专区。(二)各地一律恢复战前旧县治。因其受自然条件限制,而须分治者,可成立县公署,但须经边委会批准。(三)老解放区的区(县村之间的区),应适当扩大,新解放区边缘地区的区划可较小。此项减少区数的工作,务于五月底完成。(乙)组织编制:(一)确定县省为地方自治单位,因之须加强省行署,县的组织机构,同时加强各建设部门,裁减适应战时而现在工作不多的部门。(二)确定专署今后的行署或省府的辅助机关,组织缩小。各行署省府,今后要直接领导掌握到县。(三)区划大以后,区助理员的分工除治安员及专管优抗复员工作的助理员外,一般应按地区分工。村政权须更加健全,使其高度发挥作用。(四)在商业发达,人口有一万以上或位于交通要道的大集镇,设市镇公所,由县直接领导,以执行政权工作,繁荣集镇经济。(五)各级政权的编制,规定行署、省府一般的为一百五十人,专署为三十人,县府平均一百人(包括警察及司法看守人员),区公所平均九人,县区均可按实际情形划分为一、二、三等,再分别规定不同的编制。(六)为统一与加强财政经济的管理,边委会在各行政区设置财经特派员办事处,其编制为财经特派员一人,秘书、干事三人,其职权为代表边委会统一管理边委会驻在该行政区内的各财经组织和企业部门。(丙)工作职权:(一)手工业及小的工业,应尽量由合作社经营,或发动私人经营,政府在政策上加以指导与帮助。较大的工厂矿山,除少数由边委会经营外,大部分应公私合营,或让与私人经营,并实行企业化、合理化,政府仅在政策方面加以指导。各行署省以下,均暂不建立工厂专管机关。交通与邮政,由边委会统一管理。在电讯(包括电话、电报)工作多的地区,可设局专管;工作少的地区,即由政府实业部门管理。公路长的地区,可设立公路局,少的地区,由政府实业部门管理。(二)粮食工作逐渐由边区统一掌握。贸易政策及贸易行政,均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掌握。(三)社会教育主要由县级负责掌握,主要是办理职业学校、师范学校、中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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