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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的调解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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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3-23
第2版()
专栏:

  天津市的调解工作
天津分社
天津市民政局、各区政府及人民法院,两月来用调解方式处理民间纠纷,已获得相当成绩。仅二月份统计,市民向民政局及各区政府请求调解的共有八百八十九件,经调解后解决的五百二十六件,正在调解中的有二百四十五件,只有一百一十八件因调解不能解决而转交法院请求调解或起诉。民政局和各区政府对于民间纠纷的调解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把当事人找来问明事实真象,比较复杂的则经过调查,然后提出意见,让双方协商,俟彼此意见一致后,即订立和解契约,由政府各发给一份调解证书。另一种是就纠纷的性质,先向当事人解释有关的政策和法令,再让双方回去找亲友帮助解决,协商成功后,由政府出具证明。经过此种调解步骤解决了纠纷的当事人,节省出涉讼的时间搞生产,都非常满意。人民法院对于处理民事案件与轻微的刑事案件,也是以调解为主。二月份法院民事结案一百三十件中,经当庭调解成功的就有六十件,案外和解的三十六件,共占结案总数百分之七十三。刑事结案二百九十三件,其中情节轻微经调解成功的也有六十九件,由法院代书处及各街公所调解者尚未计算在内。法院调解工作,一般的步骤是:代书处代写诉状时,遇有小的纠纷即当时予以劝解,让他们最好不要起诉。例如万德庄一个姓吴的油漆匠,因口角要跟老婆离婚,经过代书处两次耐心的劝导解释,他们已和好如初。诉状递上去以后,审判员也是先试行和解。如泰东公司跟营口商人债务的纠纷,经七次的调解,终于解决。一般工作人员在调解工作中,都充分表现了对人民忠实负责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但也有个别同志犯了些毛病:(一)在调解劳资纠纷时,有的掌握不住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原则,忽左忽右。(二)由于案件多,有的三言两语便想了结,或干脆推出去让在外和解,形成不负责的自流倾向。(三)个别有无原则和解的偏向。例如媳妇受婆婆丈夫残酷的虐待、迫害,也只是劝说了事,忽略了保障妇女民主权利的法令。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纠正上述缺点,已于十六日正式成立调解仲裁委员会,由民政局、总工会天津办事处、人民法院、工商局外事处联合组成。除本身负责调解有关外侨及各项重大争议外,并直接指导各区街的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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