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阅读
  • 0回复

招待荣誉军人革命家属 平市府民政局规定具体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3-23
第2版()
专栏:

  招待荣誉军人革命家属
平市府民政局规定具体办法
【本报讯】北平市解放以来,各地荣誉军人、革命家属及个别掉队军人,过往日众,多因人地生疏,每有食宿不便之感。市府民政局有鉴于此,决定于第四、第六、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八区与丰台、通州第九个区,由各该区政府成立“过往军人及革命家属招待所”。并规定招待办法如下:一、招待对象以荣誉军人、革命干部、革命家属及个别零星军人,持有证明文件者为限。如未持有证明,概不招待。二、对有供给之荣军及在职干部,招待伙食,应按原来部门准标供给,照缴粮票、菜金,无粮票、菜金者,须持有机关证明,始可免缴。并出具借据报销。三、革命烈、军、干属,如携有证明文件,照一般干部待遇标准供给,留据报销。无证明者不供给。四、各区如有应招待者,即就近介绍于各招待所内,不另开支招待费用。此项招待所的地址与开始日期,将另行公告。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