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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帝挑拨新战争的工具 北大西洋公约原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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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3-23
第3版()
专栏:

  美帝挑拨新战争的工具
北大西洋公约原文
【新华社陕北二十二日电】各方报道:美国帝国主义策划的、挑拨新战争的北大西洋公约,已于十八日在参加该公约的美、英、加、法、比、荷、卢、挪、八国首都同时公布。该公约包括序文一项,条文十四项,原文如下:
序文
本公约全体缔约国,今重申其对于联合国宪章目标与原则所具之信念,及其对于一切民族与一切政府和平相处之愿望。各缔约国决心保障基于民主原则、个人自由及法治精神下的各国人民之自由并共同传统及文明。各缔约国愿促进北大西洋区之安定与福利。各缔约国决心联合一切力量,进行集体防御及维持和平与安全,因此,各缔约国同意此项北大西洋公约:
第一条:各缔约国遵照联合国宪章之规定,保证以和平之方法解决任何有关之国际争执,务使国际之和平与安全及公理不致遭受危害,并在其国际关系中避免采用与联合国目标不符之威胁武力。
第二条:缔约国将加强其自由制度,增进对于此种制度所基之原则的了解,促进安定与幸福之条件,以推进和平与友善之国际关系。缔约国应消除其国际经济政策中之冲突,并鼓励任何缔约国或所有缔约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为能有效达成本公约之目标起见,缔约国得个别或集体以经常而有效的自助及互助方法,维持及发展其单独及集体抵抗武装攻击之能力。
第四条:任何一缔约国认为凡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已遭受威胁时,各缔约国得共同商讨对策。
第五条:各缔约国认为对于欧洲或北美之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之武装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之攻击。因此,缔约国同意在此种武装攻击发生时,每一缔约国将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承认之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利,得单独及会同其他缔约国采取必要之行动,协助被攻击之一国或数国,此种行动包括武力之使用,借以恢复并维持北大西洋区域之安全。此等武装攻击及因此而采取之一切措置,均应立即呈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安理会已采取恢复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措施后,此项措施即应终止。
第六条:第五条所述对于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之武装攻击,包括对于欧洲、北美任一缔约国之领土,对于法国之阿尔及尔省,对于欧洲任何缔约国之占领军队,对于北大西洋区域回归线以北任一缔约国所辖岛屿,以及该区域内任何缔约国之船舶或飞机之攻击在内。
第七条:本公约并不影响,亦不能被解释为对于身为联合国会员国之缔约国在联合国宪章下之权利与义务,以及安全理事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基本责任有何影响。
第八条:每一缔约国声明该国与任何其他缔约国或与任何其他国家间目前犹属有效之国际协定,并不与本公约中之规定相抵触;同时并保证决不缔结与本公约相抵触之任何国际协定。
第九条:缔约各国应各派代表组织一理事会,以考虑有关实施本公约之事宜。理事会之组织,应以在任何时间均能迅速集会为标准。理事会应设立必要之附属机关,尤其应立即设立一防务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对执行本公约第三条与第五条之规定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条:欧洲任何其他国家,凡能发扬本公约原则,并对北大西洋区安全有所贡献者,经缔约各国之一致同意,得邀请其参加本公约。被邀国家一经将其入约文件缴存美国政府,即可成为本公约之一分子。美国政府将以此种文件之每一缴存情形,通知各缔约国。
第十一条:本公约须由各缔约国遵照其本国之宪法程序,予以批准;并履行条约中之一切规定,批准书须尽速存交美国政府,由美国政府将每次收存之批准书通知其他各签字国,一俟缔约国家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卢森堡、荷兰、联合王国及美国等已缴存其批准书以后,本公约在此等国家之间立即开始生效。
第十二条:本公约施行十年或十年以后,如经任何一个缔约国之请求,各缔约国须共同协商重新检讨本公约,并适当注意当时影响北大西洋区和平与安全之因素,包括在联合国宪章下对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全球性及区域性安全措施之发展。
第十三条:在本公约生效二十年后,任何缔约国在通知美国政府废弃本约一年以后,得停止为本公约缔约国,美国政府于接获此种废弃通知后,应即转告其他缔约国。
第十四条:本公约英文与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其正本将保存于美国政府之档案中,由该政府将正确之副本送交其他缔约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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