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阅读
  • 0回复

经济文化合作协定全文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3-24
第3版()
专栏:

  经济文化合作协定全文
苏联与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文化合作协定的全文如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最高人民议会主席团,力求进一步促进和加强苏联与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深信加强和促进这些关系,合乎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将最有助于他们经济与文化的发展。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此协定,各任命其全权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外交部长安得列·维辛斯基;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最高议会主席团——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理金日成,经交换正式合格国书后,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国双方将以一切方法,根据合作、平等和互惠的原则,促进和加强两国的贸易关系。缔约国双方政府将不时缔结协定,以决定逐年或更长时期内交货的数量和种类,以及其他保证两国间不间断的和日益增加的贸易的条件,以符合双方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缔约国双方将在有关商务和航务方面,以及一方之个人和法人在对方领土内活动方面,予对方以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缔约国双方将以一切方法增进和巩固他们在文化、科学和艺术方面的关系。为此,缔约国双方政府将进行谈判,缔结有关的协定。双方政府将本进一步加强这些关系的愿望行事。
第四条:缔约国双方将以互派专家、提高技术援助、组织展览、交换种子和植物样品,及以其他办法,促进两国间工业与农业方面的经验。
第五条:本约为期十年。协定将于最短期内予以批准,并于交换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交换证书将在平壤进行。除非缔约国之一方于上述十年协定期满前一年以书面通知作废,则协定将自任何一方宣布废除之日起,继续有效一年。
本约共两份,俄文与朝鲜文各一份,均为有效。缔约国双方全权代表维辛斯基与金日成签字盖章。一九四九年三月十七日于莫斯科。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