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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军管会颁发布告 一切社会团体均须申请登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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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3-26
第2版()
专栏:

  北平市军管会颁发布告
  一切社会团体均须申请登记
【本报讯】为防止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今日特颁发布告如下:
查本市现有社会团体甚为乱杂,并有少数团体为反革命分子所利用,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兹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将颁布“北平市人民团体在军管期间暂行登记办法”,并指定本市人民政府民政局进行审查登记,仰各界人民一体进行。此布。
   主任叶剑英副主任谭政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社会团体暂行登记办法
(一)为保障人民的集会结社自由,剥夺反革命分子的集会结社自由,所有本市已成立或将成立的一切社会团体,均须依照本办法,向本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发予临时登记证后,方为合法存在之团体,并享受法律之保护。
(二)所有已成立的各种社会团体须填写申请书,并听候审查,申请书中应详细而真实地报告下列各项:
甲、团体的名称、宗旨、组织章程、事业概况及简史;
乙、发起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所、过去和现在的职业、过去和现在的政治主张、政治经历,及其与各党派团体的关系;
丙、各级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及会员人数与名单;
丁、经济来源与经济状况。
(三)今后一切新成立之社会团体须于筹备期间,申请登记,发给临时登记证后,始得正式成立,申请时须分别确报下列事项:
甲、申请登记时须据实呈报其所筹备团体之性质、宗旨、及发起人的姓名、住所、过去和现在的职业、过去和现在的政治主张、政治经历、及其与各党派团体的关系;
乙、成立后并须报告其各级负责人姓名、简历、会员人数与名单,及各该团体经济来源与经济状况。
(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之甲、乙、丙、丁四项,及第三条所列之甲、乙两项,在申请登记时须确实详细报告,不得含混隐瞒,在领到临时登记证后,上述各项情形如有重要变动,亦须随时报告民政局调查,如有含混不清,或有重大变动而不予汇报者,一经查觉,得报消其登记证,并得视其隐瞒的内容如何,依法予以惩处。
(五)凡取得本会临时登记证之社会团体,不得有违犯人民政府法令及反对人民民主事业之活动。违者得撤消其登记证,并依法予以惩处。
(六)本会所发之临时登记证,不得出让或转借。
(七)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人民所组织之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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