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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分阶级的几个问题与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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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3-29
第1版()
专栏:

  关于划分阶级的几个问题与答复
问:中央规定:“富农与富裕中农的区别,在于富裕中农一年剥削收入的分量,不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富农则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总收入与剥削收入究应如何计算?
答:从理论上讲,富农与富裕中农的区别,应该是以其纯收入中的二分之一以上,是剥削他人得来,还是自己劳动得来,做为划分的标准。
但是,农业中的纯收入,和农业中雇工的剩余价值,是不容易精确计算的。农业雇工的正副生产物,扣除雇工的工资、伙食(可变资本部分)和种籽、肥料以及农具耕畜的折耗、耕畜的饲料等成本(不变资本部分)以后的盈余,就是雇工被雇主剥削的剩余价值;对自耕的农民而言,如此计算出来的盈余,就是他的纯收入。富农的纯收入,则是自己从事农业劳动的盈余,加上对雇工剥削的剩余价值。在目前中国农村与农业经营的条件下,这种计算方法,是一般农民所不易掌握的。故不宜采用这种计算方法。
为求得简便易行,故改用计算总收入的方法,即规定凡剥削收入超过其总收入百分之二十五者,即为富农。这里所谓的总收入,如单就农业及对雇工的剥削而言,就是富农自己劳动的和雇工劳动的正副生产物之总和;这里所谓的剥削收入,就是雇工的正副生产物扣除雇工的工资伙食。这种计算方法,虽然不算科学,但是较为简便,与科学计算的结果也可以大致不差。故应采用这种计算方法,来区别富农与富裕中农。
对于某些显著的大富农,其土地的数量和质量超过农民的平均数很多,而又长年雇用两个或三个以上的雇工,虽不经过剥削收入的计算,也可以确定为富农。
问:新式富农与旧式富农的区别何在?佃富农是否新式富农?可否按富裕中农待遇?
答:旧式富农,是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耕畜、农具及其他生产资料,自己参加主要农业劳动,但是经常依靠以半封建方法剥削雇工或其他封建剥削收入,主要是出租土地,作为其主要或重要生活来源的人们。新式富农是租入或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占有农具及其他生产资料,自己参加主要农业劳动,但经常依靠以资本主义方法剥削雇工或其他资本主义剥削的收入,作为其主要或重要生活来源的人们。
旧中国的一般富农的土地所有权,是封建性的,对于雇工的剥削和束缚,也带封建性,并且多兼营其他地主方法的剥削事业,例如出租土地、放高利贷等;许多旧式富农,甚至并不雇工,而只以出租土地、放高利贷等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
在土地改革中对旧式富农的待遇,应征收其超过一般中农平均所有的多余的土地和财产,而留给他以等于当地一般中农平均所有的土地和财产。
在土地改革中对新式富农的待遇,也不是一律照富裕中农待遇,只有那些原属中农、贫农、雇农或其他贫苦人民,在民主政权成立后,因民主政府所实行的减租、减息、分配土地及其他扶助农民的政策,而得到土地及其他正当利益,勤劳生产,因而成为新式富农者,始得照富裕中农待遇,即对其多余的土地,不得本人同意,亦不应抽出分配;其多余的财产,则应予保护。至于对旧社会的资本主义式富农,在土地改革中,则应征收其超过一般中农平均所有的多余土地(不是自有而是租入的土地也包括在内),但应保留其原有的或原耕的等于一般中农平均所有的土地;超过一般中农平均所有的多余财产则应予保护;但如其多余财产为本人所不需要,而为农民所需要者,在取得本人同意之后,得由当地政府与农会会同决定适当办法,予以征购。至于对用机器耕作或用其他重要科学方法从事农业改良的新式富农及农业资本家,其土地财产,则应由当地政府会同农会决定适当处理办法,不得由农会单独决定处理。这是在土地改革中对三种不同的新式富农,在待遇上应有的差别。
佃富农的土地,是全部或大部并非自有,而是租入的,自己参加主要农业劳动,但他剥削雇工,作为其主要或重要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兼营其他方式的剥削,这种富农主要的既只占有或主要的是占有生产工具,且受地主剥削,故应划为新式富农,在土地改革中,对这种佃富农应按旧社会的资本主义式富农待遇,而不是按富裕中农待遇。只有在民主政权成立后,上升起来的新式富农,在土地改革中对其土地财产的处理,才应按富裕中农待遇,但只是按富裕中农待遇,而不是说这种新富农,就是富裕中农。
问:在计算收入和剥削时,农业副产物及兼营的工商业收入,如何算法?如何划定这些人的成份?
答:农业耕作中的副产物,按理是应该计算在总收入之内的;但如副产物不多,且不关重要,为计算方便计,也可以除外不算。至于农业以外的手工业及其他副业收入,如在总收入中所占的百分数不大,为计算方便计,也可以除外不算。但如其副业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之百分数较大(超过三分之一),而其在农业方面又有超过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剥削收入,则应将他的成份订为富农(或中农)兼手工业者或商人、小贩之类。如系富农兼手工业者(或商人、小贩),其土地粮食农具等,在土地改革中,应按富农处理,而其手工业(或商业)部分,则应坚决保护不动。
问:地主破产,仍不从事劳动,而其生活状况不如中农者,应订为什么成份?依高利贷剥削为全家主要生活来源,而其生活状况不如中农者,应订为什么成份?生活状况是否列为划阶级的标准之一?
答:地主破产了,仍不从事劳动,而其生活状况不如中农,并已连续三年以上者,则不应订为破产地主。如已丧失劳力者,则订为贫民;如能劳动、而不劳动,或从事不正当职业者,应订为游民。
依靠高利贷剥削为生活的主要来源,而其生活又不如中农者,则不应认为是高利贷者,也不照地主成份处理。如已丧失劳动力者,则订为贫民;如能劳动、而不劳动,或从事不正当职业者,则订为游民。
这并没有改变任弼时同志指出的原则。任弼时同志说:“划分阶级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依据人们对于生产资料的关系的不同,来确定各种不同的阶级。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与否,占有多少,占有什么,如何使用,而产生各种不同的剥削被剥削关系,就是划分阶级的唯一标准”。上面所说的破产地主和放小额债款吃利为生者,则是不占有、或很少占有生产资料的人们,自然不能构成地主或高利贷者成份,这并不是在唯一标准以外,又加上一个什么“生活标准”。而且这些人,既已生活不如中农,在土改中自不应按地主待遇,而应按贫民或游民待遇。
问:有的煤窑、铁厂的窑主、厂主自己不经营,把厂房、工具出租给别人经营,自己收租钱,并负责修缮厂房,修补工具(民主政权成立后,租金减低,厂主只负责修缮厂房,而不修补工具了)。这种租赁关系,是否封建剥削?
答:这还不应算做封建剥削,在土改中不应没收,租金也不应过分压低。至于厂房的地基和小煤窑的矿权问题,现在还是允许私有的,也不应有所侵犯。但国家可以收税若干。
问:解放区的学校教员,是自由职业者,还是革命职员?他们的家属应否享受代耕的待遇?
答:在解放区人民政府所设的学校中,由人民政府所聘用的教员,在其工作期间,原则上都应认为革命职员,享受革命职员所应享受的待遇。但与其他革命职员一样,其家属不能一般地享受代耕的待遇,只有本人受供给制待遇,而其家庭经济状况极端困难者,才能酌量实行代耕。
问:如何评定经纪人(乡镇人牙纪)的阶级成份,在土地改革中应如何对待他们?
答:乡镇中的牙纪,如系不占有资本(或只占有小部资本),而是自己从事商品买卖之间的中间媒介的活动,取得少量利润,甚至有时还要以其他方法取得补助收入才能维持生活者,应以小商贩论。反之,如占有资本较大,开设行栈,从事商业中的经纪人的活动,取得利润较多者,则应视为商业资本家。牙纪问题,应在合作事业之发展中求得解决,在土地改革中不能解决这一问题,更不应强制废除牙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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