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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离婚妇女可带财产 父母死了女儿也可继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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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3-29
第4版()
专栏:

  出嫁离婚妇女可带财产 父母死了女儿也可继承编者同志:
关于土地改革中,女子继承权问题,有一点疑问请求答复。
(一)女子是否还有继承权?土地改革中妇女在婆家或娘家取得的财产权应如何享受?例如:一个寡妇只有一个女儿,已经出嫁,这次土地改革中,女儿同其女婿商洽,把女儿名字造在了娘家,女儿在娘家分得了应有的财产,婆家少造了一口人,少分了一个人的土地。如果此寡妇下世后,其遗留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呢?还是只许其女儿分一半,其母那一半充公处理,或由本族近属接受。
(二)土地改革中未出嫁的女孩,财产分在了娘家,如果女孩出嫁时,主张把自己分得的一份财产出卖,或带走,其父母兄嫂是否有权阻拦?如果允许带走,其父母又生下子女或添了人口,这新添的人口土地从那来呢?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已构成了离婚条件,妇女是否有权将其应得的一份财产带走。(获鹿四区沈全全、东金)
全全、东金二同志:你们所提土地改革后妇女分财产的问题,我们已请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解答如下:
(一)土地改革中已出嫁的女子,在娘家计入了人口,分了财产,与其寡居母亲所分财产合在一起共同经营,其母死后,应由女儿继承,本族近属不能继承,在土地证上,应填写母女两个人的名字。
(二)农民以人口为单位,平分了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之后,就以家庭为单位合成了个体经济,应视为伙有,共同经营与发展,土地平分之后,增加了人口,土地就不动了,只有用提高生产,使没有分到土地的人,也能从生产中增加收入。人人都有一份财产权利。女孩出嫁或离婚,准许带走她自己应分得的一份土地,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社会服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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