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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新宪基本特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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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6-10-20
第4版()
专栏:

  法国新宪基本特点
按:十三日被法国公民复决所批准之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新宪法的基本特点有五:(一)保证人民的充分自由权利。(二)国家基本大权操之于国民议会。(三)承认法国本部与法国各殖民地民族一律平等。(四)废除大企业的私人垄断。(五)关于法国主权的规定,(不作任何征服侵犯性质的战争)。
第四共和国宪法与一八七五年宪法不同者,除其他方面外,在政权方面主要为旧宪规定立法权属于参众两院及总统,政府对两院负责。而前次于五月五日被否决的宪草则规定为一院制(废除参院),一切权力属一院国会。
此次新宪基本上为前次被否决宪草之修正案,有限地提高了总统权利与恢复了参院,但在其他方面大致保持原草案的精神,这就是戴高乐及其一派反对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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