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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专用商标均须呈请注册 华北人民政府颁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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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4-02
第1版()
专栏:

  商品专用商标均须呈请注册
 华北人民政府颁暂行办法
【本报讯】华北人民政府于今年一月八日颁发“华北区商标注册暂行办法”及其“施行细则”各一件,规定本区工厂生产的商品,以及商号加工、拣选、批售之商品,欲专用商标者,均须按照该项办法呈请注册。该项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凡由我军解放之城镇,商民原有之商标注册证,须于解放后(业经解放者,于本办法颁布后)两个月内,呈报行署工商处或相当于行署之市工商局转报本府工商部换取新证。”并规定“未取得营业证之商人,不得为商标专用权之呈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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