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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也门友好条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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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4-06-15
第1版()
专栏:

中国和也门友好条约
新华社十五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总统,
愿意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之间的深厚友谊;
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完全符合于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巩固亚洲和世界和平;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之间现存的和平友好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决定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
缔约双方将采取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问题。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
第四条
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一年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将继续有效。但是任何一方都有权在条约生效十年后,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并在通知之日起一年后开始失效。
本条约生效后,一九五八年一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的中也友好条约即行失效。
本条约于公元一九六四年六月九日、回历一三八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解释上有分歧的时候,以阿拉伯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 少 奇
(签字)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总统阿卜杜拉·萨拉勒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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