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8阅读
  • 0回复

苏德签订友好互助合作条约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4-06-15
第4版()
专栏:

苏德签订友好互助合作条约
新华社十四日讯 据塔斯社莫斯科讯:苏联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十二日在莫斯科签订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的友好互助合作条约”。
这项条约说:“为了和平和包括德国人民在内的各国人民的和平未来,缔约双方将坚定地争取消除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残迹、缔结对德和约并在这个基础上使西柏林局势正常化。
“双方认为,在缔结对德和约以前,美利坚合众国、英国和法国继续负责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领土上履行四国政府根据波茨坦协定和其他旨在肃清德国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以及防止德国侵略的其他国际协定共同承担的要求和义务。”
条约说:“面对着来自军国主义势力和复仇主义势力的侵略战争的现存危险,缔约双方庄严宣布,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界的不可侵犯性是欧洲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它们重申其根据华沙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共同保障这种边界的不可侵犯性的坚定决心。”
条约说:“一旦缔约双方之一方在欧洲遭到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之侵犯,另一方将根据华沙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立即给予援助。
“将根据联合国宪章条款把所采取之措施通知安全理事会。一俟安全理事会采取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所必需之措施,上述措施即将停止。”
在提到西柏林问题时,条约说:“缔约双方将把西柏林看作自主的政治单位。”
条约还说:“缔约双方坚持如下观点:在存在两个主权德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两个主权德国之间的平等谈判和协议才能建立和平、民主、统一的德国。”
条约声明,“本条约不触及双方根据现有双边协定和其他国际协定,其中包括波茨坦协定所拥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这项条约规定,“本条约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十年。如果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皆未在条约期满前十二个月声明放弃条约,条约有效期将顺延十年。
“一旦统一、民主与和平的德国建立或对德和约签订后,本条约可以在二十年之期届满以前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愿望加以修改。”
苏联部长会议主席赫鲁晓夫和正在苏联访问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务委员会主席乌布利希代表双方在条约上签了字。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