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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人民政府民政部 关于烈士问题的解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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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4-05
第3版()
专栏:

  华北人民政府民政部
 关于烈士问题的解答
 一、谁可取得烈士称号?
问:(一)地方干部,因工作带枪下乡,不慎走火致命,算不算烈士?(平由县委宣传部王守先问)
(二)察哈尔省灵寿县北营村担架队员丁顺,于去年支援太原战役时,途中病故;又区干部刘国祥在工作中病死,算不算烈士?(灵寿二区公所司鸿志问)
(三)战士请假回家,不意被敌包围枪杀,是否称为烈士?(王守先问)
答:带枪走火打死与支前时途中病故不得称为烈士,其家属亦不得称为烈属。即使是一般因公牺牲或积劳病故,也只能取得一定的抚恤与优待(见华北区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条例)。除生前有特殊功绩,经华北人民政府批准者外,不得称为烈士。
前方战士请假回家被敌包围枪杀,一般说,因既非参战,又非因公,不能称为烈士,如本人未脱离军籍,可依病故军人抚恤。如其有特殊英勇表现或被俘不屈慷慨就义,需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始可称为烈士。并须将处理情形通知原部队备查。
烈士是一光荣称号,不但其生前事迹足资后人学习,而且他的死,是英烈的,足为后人楷模,故凡在战场上、法庭上、监狱中、或群众运动中,忠心为革命事业英勇斗争威武不屈而牺牲者,方为烈士(但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因公牺牲者亦可称为烈士)。
二、烈士牺牲须有何种证明?
问:我县不断有前方战士随便与军属写信,报告某某牺牲,造成军属思想不安,每日不断到政府要求搬运烈士尸体,对此问题应如何解决?(昔阳县政府民政科)
答:军人牺牲必须有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具之“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方可证实,不然很易因部队个别人员所见所闻的差错而报告错误。这在过去有很多的例子,如在战场上明眼看到某人倒下,但并非牺牲。因此应向军属好好解释,其子弟如实系为革命牺牲,迟早定会有证明书(此种证明书上注有牺牲原因、时间、地点及埋葬地点),不要相信个别人员的信函。而在部队工作的同志,如知某人牺牲,应速向团以上政治部报告,请其经过调查,迅函县府转告其家属。
三、烈士家属范围如何?对烈属如何待遇?
问:(一)何谓烈属?对其如何待遇?
(二)建屏四区大岑沟村有一烈属刘银桃,其母亲在抗战后带他改嫁本村李家,土改前银桃参军,以后牺牲,其母将其遗留房地财产另立一户。过去母子在一起时,给其母代耕土地一部。今年其母仍要求代耕,是否应享受?(建屏四区王华英问)
答:烈属是与烈士本人同居一家过活的父母(有的父母虽已分居亦得以烈属论)、妻(或夫)、子女、及十六岁以下的弟妹,和抚养烈士长大而今又必须依靠烈士生活的其他亲属。对以上家属的待遇,除发给各种“光荣纪念证”外,并给以如下抚恤:
(一)革命军人因作战牺牲,或因公牺牲,或被敌杀害者:A班长战士级:小米六百市斤。B营连排级:小米八百市斤。C团级以上:小米一千市斤。
(二)革命军人在工作中积劳成疾而致死亡者:A班长战士级:小米四百五十市斤。B营连排级:小米六百市斤。C团级以上:小米七百五十市斤。
(三)革命工作人员因参战或对敌斗争或被敌杀害者:A警卫队员、公安队员及勤杂人员,小米六百市斤。B县科长、区长级,及区长级以下之干部:小米八百市斤。C县长级及县长级以上之干部小米一千市斤。
(四)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积劳病故者:A警卫人员、公安队员、勤杂人员:小米四百五十市斤。B县科长、区长级以下之干部:小米六百市斤。C县长级以上之干部:小米七百五十市斤。
(五)民工因参战牺牲者:小米四百市斤。
此项抚恤费,由原级县政府发给,由其直系亲属承领。但直系亲属中谁可优先享受,应有顺序。首先仅在家居住之妻(或夫)承领,其次才是在家居住之子女,其次才是父母,其次才是十六岁以下的弟妹,其次才是抚养烈士长大而现在又需依靠烈士生活的其他亲属,最后才是参加工作的直系亲属。如无任何上述亲属,即不予发给。
烈士本人在未牺牲前享受何种优待,牺牲后仍得继续享受。如上述第二问刘银桃母亲享受代耕问题,现虽分立两户,但其母仍为烈属,仍应给予代耕。而且,对烈属应该优先照顾,即军烈应优先于军属,工烈应优先于工属,民兵民工烈属应优先于民兵民工家属。
四、烈属起棂有困难怎么办?
问:(一)有些烈属家境尚不困难,起棂路费不自己解决。但有些烈属生活困苦,缺乏路费,应如何解决?
(二)烈士棺木已经腐烂,或未经棺木埋葬,起棂时要求更换棺木如何解决?
答:(一)在战争地区及农忙时期,应停止运棂。现在正值春耕,应劝阻烈属起运。各地有寄埋之烈士坟墓,亦应妥为保护。
烈属运棂,应有军队团以上之政治部门及县以上政府之证明文件,说明其尸体确在何处者,始可于农闲时请求拨差搬运。其起运人之路费,以自筹为原则。家庭情况确实困难者,经区村证明,由原籍县府酌情补助路费,最高往返不超过一月,每日补助小米一斤。其有路程确远者,应俟铁路恢复后,再行起运。各通车铁路原则上应予免费,但有特殊困难时,应先行通知停运。
(二)烈士牺牲时皆给以棺葬费,妥为安葬。棺葬费规定计:革命军人或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者,在平原地区小米五百市斤至六百市斤,山地四百市斤至五百市斤。在此数内实报实销。民兵民工牺牲者小米四百市斤。但烈士棺木年久腐烂,或未用棺木者,烈属重置棺木又很困难,可报请安葬地之县政府批准,在三百市斤小米范围内重行补助。
五、县区干部对烈属应采什么态度?
问:今有高邑县西良庄一烈属,持有师政治部的通知书,到县政府要求搬棂。但县政府负责人说:“这信是给你们,没有告我们,你自己去吧!”他随后赴北平、张家口之间去找部队(他那能找到),只好到迁安,还不错,找到了埋头,请求县政府给动员人搬棂(烈士于解放野鸡蛇战斗中牺牲)。县负责人说:“这个信(指部队的证明信)是告诉你牺牲了,并未让你搬棂,同时你们县也没有信,你还是拿一介绍信来吧!”烈属无奈,只得回来,不甘心又去找部队,至××附近找到了我们,才开了一介绍信,烈属自阴历正月初六动身,至今已个半月了,共花费三百余万元(边币),老先生几乎病倒在外,他很恼丧,但不灰心,不埋怨。他只说:“秋后打点粮食再去吧!”我们意见应建议政府,请他们应积极、主动、灵活解决这个问题。这是一群众风俗问题。我们应该积极帮助。(××兵团政治部组织部)
答:这个问题值得各县区工作人员严重注意,该两县政府的处理是不对的。特别高邑县要负更大的责任,师政治部的烈士通知书,虽是给家属的,但也就是证明书,县政府应该主动为之换光荣纪念证,不应该说:“这信是给你们的,没有告我们。”各县府都早得到通知,平津地区暂停运棂,不用这个道理去劝说烈属,只说:“你自己去吧!”更是不对的。县政府的同志,如果同意烈属去运,就要积极帮助,如不同意,就要多方劝阻,不要任其自流。但如有个别烈属未经其原籍县介绍,就去找了埋葬地的县政府,这虽于手续不合,应予批评。但他既有烈士通知书,仍应给以帮助,不可说:“你还是拿一介绍信来吧!”总之,我们对于烈属,应该十分热情,认真考虑他的因难。尽可能的帮助,同时也希望烈属,听从县区干部的善意劝告,想要运回棂柩是可以的,但完全不照顾生产,不照顾交通运输的困难,不经一定手继自己来往跑一阵,得不到结果,也是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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