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阅读
  • 0回复

不能用“合二而一”代替“一分为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4-07-19
第6版()
专栏:

  不能用“合二而一”代替“一分为二”
  姚永抗
我曾在《光明日报》上发表过《要全面理解“一分为二”》的文章。那篇文章写得比较仓促,有些地方的论述是不够严密的,有些提法也是不够确切的,甚至是错误的。更重要的是,在指出项晴同志的缺点以后,对于艾恒武、林青山二同志的文章的错误思想分析批判展开不够,感到有写此第二篇文章的必要。
真理是愈辩愈明的,问题也是愈看愈清楚的。我把参加这次讨论看作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通过讨论和学习,来提高自己的认识。
这篇文章想着重谈一谈不能用“合二而一”代替“一分为二”来表述对立统一规律的问题。
一、“一分为二”抓住了辩证法最根本的特征
用“一分为二”来表达对立统一规律,本来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解决了的问题。现在,既然有人企图用“合二而一”来代替“一分为二”,那就有必要通过分析比较的方法,来看一看,为什么只能用“一分为二”而不能用“合二而一”来表述对立统一规律。
用几个字来通俗形象而又深刻确切地表述一条辩证法的最基本规律,必须要抓住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特征。那么,究竟是“一分为二”还是“合二而一”做到了呢?列宁曾说:“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并推敲着说“是辩证法的‘本质’之一,是它的主要的特点或特征之一,甚至是它的最主要的特点或特征”。(《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第四○七页)列宁的最后意见表明,“一分为二”作为对立统一规律的表述,是抓住了辩证法的最主要的特点或特征的。
下面还可以看一看,“一分为二”有几种含义:
第一、任何事物都可以一分为二,即任何事物的内部都包含有两个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方面。
第二、任何事物,都会因内部对立的双方又联系又斗争,在一定条件下走向反面。而事物的发展变化又总是不平衡的,某一种旧的事物转化为新的事物,绝不会在一瞬间同时发生(如资本主义世界转化为社会主义世界,总是一国一国或一部分一部分地发生的),某一种新的事物发生暂时倒退则往往又是局部现象(如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出现修正主义集团),因此,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也总是一分为二的。
第三、对于对抗性的社会矛盾来说,“一分为二”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对抗性矛盾的两个对立方面,开始并存于一个统一体中,等到矛盾激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双方采取外部对抗的形式,统一物就分裂为二。毛主席说:“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的矛盾,无论在奴隶社会也好,封建社会也好,资本主义社会也好,互相矛盾着的两阶级,长期地并存于一个社会中,它们互相斗争着,但要待两阶级的矛盾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的时候,双方才取外部对抗的形式,发展为革命。”(《矛盾论》)这就是说的对抗性的社会矛盾一分为二的情形。
“一分为二”的这些含义表明它抓住了对立统一规律的根本特征,它既概括了事物的相对静止状态的矛盾情况,也概括了事物运动变化状态的矛盾情况;既概括了非对抗性矛盾的特点,也概括了对抗性矛盾的特点。把这些“一分为二”的含义联系起来展开来说,即可引伸出对立统一规律的全部内容。这一点,我在前一篇文章中说过了,这里不再重复。
“合二而一”能不能表达对立统一规律呢?“合二而一”我曾经是把它当作矛盾的同一性来理解的。矛盾的同一性,只是对立统一规律的某一方面,而不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全部。《矛盾论》里有过这样的概括:“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但部分离开整体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更不能用“合二而一”代替“一分为二”来表述对立统一规律。有人认为,既然“合二而一”是矛盾的同一性,那么“一分为二”即是矛盾的斗争性了,“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都是片面的,两者结合起来才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全部。这是绝对不能同意的。一分为二,这个“二”即两个对立面之间的关系,是又统一又斗争的,它既包括同一性也包括斗争性,绝不能容许对它作了片面的理解而又说它是片面的。
艾、林二同志对“合二而一”作了这样的解释:“事物是由对立的两个方面构成的,对立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接着就说“‘合二而一’正是表达了辩证法的最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这是对对立统一规律的歪曲。用前面说的一分为二的几种含义和艾、林的“合二而一”来对照一下,可以看出,他们说的“合二而一”只反映了矛盾的静止状态,并没有反映矛盾的运动状态,因为它所强调的只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对立的统一本来是有条件的、暂时的、过渡的,因而是相对的,艾、林则把它绝对化了;而同时又忽略了对立斗争的绝对性。这种错误,对于对抗性的社会矛盾来说特别明显。阶级斗争发展为革命时,采取外部对抗的形式,统一的社会就一分为二,如解放前的中国有国民党统治区和解放区之分。这种情况用“不可分割”的“合二而一”就很难加以说明。把矛盾双方之间的“统一”和“联系”片面夸大、绝对化起来,就会使辩证的同一性变质成为形而上学的同一性。本来,一分为二的辩证法是活生生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用“合二而一”、或两个对立面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构成一个事物来表述,则使矛盾成为绝对的统一,没有质变、没有转化的停滞不前的东西,这种对对立统一规律的歪曲确是根本性质的错误。
我在第一篇文章中曾说:“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不是根本对立或针锋相对的,如果有对立,也只是部分与整体的对立,这是想就“一分为二”与“合二为一”的本来意义说的。但艾、林的“合二为一”是当作对立统一的规律提出来的,这种被当作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合二而一”,与“一分为二”当然是根本对立的。我的文章中还曾对艾、林提出“合二而一”作了不恰当的估价,说他们提出“合二而一”的思想不能被当作用形而上学代替辩证法,而只是对“一分为二”作了片面的理解,这一认识是很不深刻的。他们抓住片面,以为全面,把对立面的统一绝对化,这是明显的用形而上学代替辩证法。
二、“合二而一”与“合而为一”很难分清
通过对“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进行比较,已可肯定“一分为二”是对立统一规律的科学概括。“合二而一”由于强调联系、统一,作为对立统一规律来表述只能把辩证法片面归结为对立面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这是与马克思主义关于对立的统一只有相对意义而对立面的斗争则具有绝对性的原理相背离的。这是为什么不能用“合二而一”代替“一分为二”来表述对立统一规律的主要理由。
除此以外,还因为“一分为二”作为对立统一规律,已有确定的含义,经过马克思主义者的长期宣传,特别是近来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在群众中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学习,已是深入人心,为广大干部和群众所喜闻乐道,并用以指导工作和斗争,成为群众手里的锐利武器。而“合二而一”,其含义则是尚未确定的,可以作这样的理解,也可以作那样的理解。方以智的“合二而一”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可以理解为矛盾的同一性,理解为对立面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但“合二而一”也可以理解为两个事物简单地等同。前者是辩证的同一性,即具有内在矛盾的同一;后者则是抽象的同一性,A=A。经典作家曾使用过“合而为一”的术语(“合而为一”与“合二而一”或“合二为一”是不大容易分别清楚的),在使用这一术语时一般都是带着批评、否定的意思的。
如《资本论》第三卷第一○六九页,马克思在批判庸俗经济学的阶级根源与认识根源时曾说过这样的话:“如果现象形态和事物的实质是直接合而为一的,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这里的“合而为一”,我理解就是指等同说的,即如果现象与本质直接等同,那么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了。
同书第一○七九页——第一○八○页里,马克思曾四处使用“合而为一”的术语,我理解其含义都是和上面相同的。
红旗杂志编辑部的《再论陶里亚蒂同志同我们的分歧》在批判陶里亚蒂等企图用阶级合作来代替阶级斗争时也曾使用过“合而为一”的术语。文章说:“陶里亚蒂等同志提出的这些新概念所要表明的意思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各种对抗性的社会矛盾正在消失,各种互相冲突的社会力量正在合而为一。”文章在列举了当前世界的几种基本矛盾以后,又批判说:“……互相冲突的力量,这些都正在合而为一,或者将要合而为一。”(人民出版社一九六三年版第十三——十四页)这里所说的“合而为一”的含义是和马克思所使用的“合而为一”相同的。如果说二者也有某些区别的话,那只是在这里说的是社会力量的对抗性矛盾。《资本论》里几个“合而为一”的例子说的是没有差异的同一,这里则是说的没有对抗的同一,精神都是一致的。“合二为一”即是对立面和解的矛盾调和论,这是毫无疑义的。
由于“合二而一”可以作完全相反的两种解释,含义是如此地不确定,因此,用“合二而一”代替或补充“一分为二”,除了制造混乱以外,很难作别的解释。
至于“合二而一”本身的概念,和每一个其他概念一样,都应该有确定的含义,现在的分歧只是各人的理解不同。我把“合二而一”当作矛盾的同一性,只是根据方以智的《东西均》和侯外庐、杨献珍等同志的解释,没有直接找到经典著作的根据。通过这次讨论,肯定会有明确的结论,对此,我抱学习的态度,如果“合二而一”不能当作矛盾同一性理解,我立即放弃自己的看法。
三、“一分为二”是客观辩证法也是主观辩证法
艾、林的文章把“一分为二”局限在认识方法这个范围内。对于“一分为二”,作为规律,他们企图以“合二而一”来代替;作为方法,他们则企图用“合二而一”来补充,把“一分为二”看作是认识世界的方法,而把“合二而一”说成是改造世界的方法。艾、林在文章里十分强调改造世界的重要性,这本来是对的,但在这里愈强调就愈加抬高了“合二而一”的地位,愈加降低了“一分为二”的地位。
不能容许用“合二而一”代替“一分为二”来表述对立统一规律,也不能容许用“合二而一”来补充“一分为二”而取得改造世界的方法的地位。
关于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一致性,我在前一篇文章中说了一些,这里再补充一点。艾、林的文章中所说的“客观事物是‘合二而一’的,认识它的时候要‘一分为二’”那句话里,包含着一个非常危险的错误。因为“一分为二”有几重意思,有时就是指“统一物分裂为二”说的。统一物分裂为二,这本来是客观事物内部矛盾又联系又斗争的必然结果,而“合二而一”是不可能包括这种意思的。艾、林的上面那句话,在这里就等于说,客观事物本来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只是我们在认识它的时候才把它人为地分裂为二的,这是极其荒谬的理论。
用“合二而一”的方法去改造世界同样可以引出极其错误的结论来。我在前一篇文章中曾说过,在改造世界的问题上用“合二而一”代替“一分为二”,意味着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只讲联系、统一,不讲斗争,那是极其危险的。许多同志指出这种危险就是调和矛盾,作为规律和方法提出的“合二而一”就是矛盾调和论,我同意这样的分析。
我这篇文章写得仍很仓促,难免有不当之处,希望进一步听取同志们的批评意见。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