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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第三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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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4-07-23
第5版()
专栏:读者问答

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第三条
周恩来总理和陈毅副总理在今年七月十日至十一日访问了缅甸联邦。在这次友好访问结束后,发表了中缅联合公报。许多读者来信询问,联合公报中提到的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第三条是什么。现在解答于后。
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是由我国周恩来总理和缅甸总理奈温将军经过友好、诚挚、坦率的会谈后,在一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字的。它是出现在亚洲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和平条约。
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第三条的全文是:“缔约双方保证互不侵犯,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军事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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