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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决定 公房公产统一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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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4-11
第3版()
专栏:

  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决定
 公房公产统一管理
【本报讯】关于华北公房公产的处理,华北人民政府顷发出通令,原文如下:顷据冀南行政公署致函本府司法部,以该区第三专署移住邯郸后,因市房很少,专署自新所尚在乡村,领导诸多不便,请由华北房屋内拨给公产八九十间住居,以节省修建开支,便利工作等情:查平津解放后,我华北全区已基本上全部解放,各级党政民机关团体,为进行城市建设,密切城市与乡村连系,便于领导起见,均须移住城市办公,房屋必须加以适当调剂解决;而过去城市之官署,以及敌伪统治时期所修建之兵营仓库房产,亦应及时加以适当修缮和保护,为此特对所有华北公房公产,作如下决定:一、凡华北公房公产,除经本府批准作为机关之房产,或经作价成为企业投资之厂店矿窑房地森林外,其未经本府批准或未作价而占用之公房公产,悉由行署省府直辖市府统一掌握管理调剂;如行署省市直接管理不便时,并得指定下级政府管理之。二、行署省市为管理公房公产,得视工作繁简,设置某地公产管理处、科、或公产管理员,负责处理公产修缮租赁调剂分配等日常事务。三、凡华北公房公产,如须出卖或拆毁时,均须呈报本府核准办理,未经本府核准者,一概不得出卖或拆毁;其平时租赁修整调剂居住,行署或省市有代表本府全权处理之权。四、除部队营房及其他经本府批准免出租金之公房产外,其他机关团体学校,及公私人员占用之公房产,均须按行署省市规定之租赁价交纳租金,不出租金或故意损毁房产者,行署省市得停止其居住占用,并得责令赔偿。五、一切公房产租赁收入,专作为修补整理房产之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如租赁收入较多,再用以发展城市建筑,由行署省市呈报本府核准办理之。六、华北公房产交行署省市管理后,本府如有需要时,得临时通知行署省市交还,行署省市不得借故不交。七、省县村公房产统由行署规定管理办法,不属于本范围内。八、特殊名胜古迹,另由文化机关组织文化古物保管委员会管理之,亦不在本范围内。以上希各该行署省市转令所属遵照办理;冀南三专署自新所之房屋问题,亦依上列原则由行署调剂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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