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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解决渔业农业矛盾 保证水产生产不断发展 切实加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 国务院批转水产部制定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要求各地领导机关和中央有关部门研究试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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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4-08-15
第2版()
专栏:

妥善解决渔业农业矛盾 保证水产生产不断发展
切实加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
国务院批转水产部制定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要求各地领导机关和中央有关部门研究试行
新华社十四日讯 国务院最近批转了水产部制定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央有关部门研究试行,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工作,妥善地解决渔业和农业的矛盾。同时指出,今后各地新建水利工程和新建需要排弃有害污水的工厂时,一定要采取有利于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措施。
我国的水产资源十分丰富,在海洋和内陆的辽阔水域里,生长着大量的鱼、虾和贝藻类等水生动物和植物,其中不少品种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有的还是世界稀有的珍贵品种。这些水产资源可以为人民提供大量营养丰富的副食品,为农业、畜牧业提供肥料、饲料,为工业、医药业提供原料,是广大渔民和一部分农民的生产对象和生活来源,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宝贵的自然财富。
丰富的水产资源,是发展水产事业的物质基础。加强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是保证水产生产不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解放以来,党和政府在大力开发利用水产资源的同时,曾制定了一些繁殖保护资源的具体办法,对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次国务院批转试行的条例(草案),就是在总结广大渔民、水产职工进行资源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这个条例中规定:凡是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以及其赖以繁殖生长的环境条件,都应加以保护。条例还列举了重要或名贵的水产品种,如大黄鱼、小黄鱼、带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等几十种鱼类和对虾、贝藻类、海参、乌贼等特种水产品,要求各地着重加以保护。同时并规定,水生经济动物一定要长大或达到成熟才得捕捞;水生植物和经济贝藻类一定要长成后才得采收,而且要注意留种、留株和合理轮采。
为了保护资源和有利于资源繁殖,水产部要求各地大力加强渔区水域和渔业生产的管理工作。条例中规定,各地在重要的鱼虾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要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各地捕捞的网具应尽量做到合乎规格,不滥用电力捕鱼和炸鱼、毒鱼等伤害资源的捕捞办法。
我国沿海和内陆的许多渔业区,在合理利用和保护水产资源方面,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对资源繁殖保护工作不够重视,应引起各地有关部门的注意。
(附图片)
活跃在舟山渔场的“东海号”
“东海号”船内装有超声波鱼群探测器,科学工作者正在记录水下鱼群的活动映象。
新华社记者 沈楚白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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