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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问题的解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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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4-13
第4版()
专栏:询问与答复

  关于婚姻问题的解答
关于婚姻问题,收到读者不少来信,现特请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综合答复如下:
    一、人民政府的婚姻政策是怎样的?
人民政府实行平等自由自主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政策:订婚结婚均须男女双方自愿,任何人不能强迫;夫妻感情根本不和,任何一方,均得请求离婚。禁止一切封建的不合理的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及早婚、重婚、纳妾、蓄婢、童养媳等制度。
    二、订婚结婚都有什么条件和手续?
先谈条件:依前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条例第四条:“男不满十七岁,女不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婚。”第十一条:“男不满十八岁,女不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又前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第四条:“男不及二十岁,女不及十八岁,不得结婚。”这就是订婚结婚的条件。结婚年龄,两边区规定不一致,在统一的婚姻条例未颁布前,各区可暂分别执行。
其次手续:依前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条例第六条:“订婚时,男女双方须在区以上政府登记,即为有效。”第十二条:“结婚须向区以上政府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这就是订婚结婚的手续。
    三、解除婚约和离婚都有什么手续?
前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条例第七条:“订婚后,男女双方有一方不愿继续婚约或结婚者,均得请求解除婚约。”解除婚约时,只要是向原订婚机关和介绍人声明,并通知对方,即为有效,不受任何限制。
离婚:依前婚姻条例第十六条:“夫妻感情恶劣至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得请求离婚。”如系双方自愿,到区以上政府声明备案,并领取离婚证书。如系一方要求离婚,一方不同意,可向司法机关起诉,由司法机关审理判决之。
    四、解除婚约是否退还采礼?
依前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条例第九条:“……解除婚约后,曾收受对方之金钱财物者,应如数退还。如一次不能退还时,得订定契约分期偿还。倘确实无力偿还,而对方亦非贫穷者,不在此限”。
    五、一方提出非离婚不可,一方坚决不离,怎么办?
夫妻感情不合,一方提出了离婚,一方不同意,司法机关须依据双方争执的所在,加以分析研究,适当地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对于任何一方不正确的思想行为,给以适当的教育与批评,或订定改正错误的限期,在双方自愿之下,能够不离婚的,就不应该判决离婚。如事实上已构成无法同居的条件,即使一方不同意,仍应判决离婚。
    六、城市离婚带产和赡养费问题怎么办?
(一)男女结婚前各有的财产(包括互相赠与部分)在离婚时,仍归各人私有,结婚后共同积蓄的财产,一般应各分一半;但亦可依所出劳动力多少,多分或少分一点。
(二)结婚后,共同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应由男方负责偿还,但亦得依双方经济情况及生产能力分别负责偿还。
(三)男方提出离婚,经判准离婚后,女方无私人财产或分得共有财产不能维持生活时,男方应依家庭经济情况,酌给一部分赡养费。
    七、离婚后的小孩应归谁抚养?
查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条例第二十一条:“男女离婚前所生之子女,离婚后未满四周岁者,由女方抚养;已满四周岁者,应由男方抚养,其另有约定者,应从其约定。但如女方未再婚时,无力维持生活者,男方须给女方抚养子女之生活费,至再婚时止。”第二十二条:“女方再婚后所带之子女,由女方及新夫共同负责抚养。”又前婚姻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四周岁之子女,如男方不适合教养者,仍归女方教养;四周岁以下之子女,如女方不适合教养者,得归男方。”第二款:“双方拒绝或争索教养子女者,判归有适合教养条件之一方。”在统一的华北婚姻条例未颁布前,上述规定,均可参照执行。总之以教养小孩成人为原则。
    八、和没有离婚的男女搞恋爱是否允许?如任何一方离了婚,是否允许同其恋爱的情人结婚?
和没有离婚的男女搞恋爱,是不道德的、妨害他人家庭的行为。依前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第三条:“挑拨他人夫妇不和,而鼓动离婚者,”第五款:“与有配偶之人通奸者,”如一方告发,证据确实,“得处一年以下徒刑,并酌科罚金。”如果已经与原夫或原妻离了婚,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和任何人订婚与结婚,不能加以限制。
    九、一夫多妻是否犯重婚罪?
人民政府法令对落后的一夫多妻制,是严厉禁止的。但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既成事实”,为了照顾女方的当前生活,一般是不迫令他们离婚,如果任何女方自愿提出离婚,男方不得加以干涉,政府应即批准。人民政府成立后,再发生一夫多妻的罪行,应受法律处分。
    十、政府是否允许有童养媳?
童养媳制是封建陋习,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前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及晋察冀边区政府,早有明令禁止。但在灾荒年中,或女方家庭实在不能生活,不得已而给人童养者,政府不予追究。如女方长大,自愿脱离童养关系者,男家不得干涉,政府应予批准,由于女方在男家曾经参加劳动,脱离童养关系时,男家也不得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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