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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布告 布城字第拾陆号(不另行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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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2-02
第3版()
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布告
 布城字第拾陆号(不另行文)
兹制定“北京市营利事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征收暂行办法”特此布告周知此布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北京市营利事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北京市营利事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本市经营之营利事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分国籍,不分经营性质,不分公私企业,一律依本办法征收之。外埠营利事业之分支厂店或营业所在本市辖境者,按其在本市经营部分征收之。
第二条 甲、左列各项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及营业税:一、公营之军事工业。二、经人民政府批准免税之文化新闻事业。三、以农业为主之家庭副业。四、经人民政府批准之其他免税企业。
乙、左列各项免征营业税:一、已纳出厂税之工厂或出品人。(其零售部分除外)二、已纳屠宰税之屠宰商。
第三条 左列各项,就其所得税部分分别减征:
甲、减征百分之四十者:一、第一类机器制造业。二、第一类矿冶业。三、电业。四、车船制造业。
乙、减征百分之三十者:一、第二类机器制造业。二、第二类矿冶业。三、第一类化工制造业。四、电工器材制造业。
丙、减征百分之二十者:一、第二类化工制造业。二、农具制造业。三、文教卫生用品制造业与出版业。四、出口商业。五、出口货物制造业。六、代替外来必需品制造业。七、第一类运输业、汽车运输业。
丁、减征百分之十五者:一、印刷器材制造业。二、橡胶皮革制造业。三、建筑器材制造业。
戊、减征百分之十者:一、非机器的交通工具制造业。二、手工工具制造业。三、修理机器业。四、普通必需品制造业。五、卫生事业。六、第二类运输业。七、畜牧业
右列减征范围如附表。
凡经营对国计民生有特殊利益之工业股份公司除依本条减征外,得呈请北京市人民政府再一定时期内酌予提高其减征率。
凡经营对国计民生有特殊利益,或为北京所特别需要之工商业,而为右列各项所未能包括者,得呈请北京市人民政府分别酌予减征。
第四条 合于合作法之合作社,其减免办法另订之。
第二章 税率
第五条 营利事业所得税之税率自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依纯收益按全额累进计征。
第六条 营业税税率按营业总收入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二或收益额百分之四计征。
营业税税率一、金属品冶制业,液体燃料工业,机器工业,化学原料工业按营业收入征收百分之零点五。二、公用事业,制药工业,化学品制造业,印刷业,农具制造业,出口品制造业,出口业,进口业,按营业总收入征收百分之一。三、化学原料商业,医药商业,卫生事业之药房部分,米粮商业,面粉商业,服装商业,书报业,文具商业,运输业,饮食业,旅栈业,洗染业,浴室理发业,一般制造业,按营业总收入征收百分之一点五。四、制造业,娱乐业,西餐咖啡业,照像业,照像材料业,钟表眼镜业,银楼业,珠宝古玩业,香烟纸箔业,包作业,一般贩卖业,按营业总收入征收百分之二。五、保险业,堆栈业,银钱业,信托业,委托拍卖业,房地产代理业,交易所业,牙行业,租赁业,按收益额征收百分之四。
第七条 工厂商店兼营非同一税率之营利事业,应分别依照其不同税率计征。
第三章 计算与征收
第八条 对会计制度完备,足为征税确据之营利事业,按其纯收益及营业额依照税率计征。一般营利事业,根据调查,依民主评议方法评定征收。
第九条 营利事业所得税每半年征收一次,营业税每三个月征收一次,但为简化手续缴纳方便起见,二者得合并分期征收之。
第十条 有分红制度之营利事业,须先核算提存其应纳税款后,再行分红。
第四章 申报与调查
第十一条 凡营利事业于开业,歇业,转业之二十日前,除依规定向工业局或商业局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与缴销营业证外,并须向税务机关登记。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为了解各营利事业经营或负担情况,有随时派员查询之权,任何营利事业者均应据实报告,并提供一切帐簿及证件,不得拒绝或欺骗。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各条之规定者,依违章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四条 匿报收益营业额者,除追缴其应纳税额外,并处以漏报税额一倍至三倍之罚金。
第十五条 不按期缴纳税款者,除限日追缴外,并按日科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伪造证据或故意抗税者,得送法院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减征范围表减征率 业    别      项       40% 第一类机器制造业    动力机、重工作母机、农业机、纺纱机、
               造纸机。
  第一类矿冶业      钢铁、非铁金属、石油。
  电业          电力、电灯、电热
  车船制造业       火车、汽车、电车、轮船及其重要机械  
              器材。30% 第二类机器制造业    轻工作母机、面粉机、橡胶机、榨油机、
               织布机、染整机及其他各行业专用机器。   第二类矿冶业      煤、矾、云母、石绵、石墨、炼焦。
第一类化工制造业    硫酸、盐酸、硝酸、碱、氧气、肥田粉、
               石油代用品、比重表、耐高温、锅、工业
               用温度表、烧管、烧杯、烧瓶及其他重要
               化学仪器用品。   电工器材制造业     电话机、电报机、收音机、电线、电表、
               变压器。20% 第二类化工制造业    酒精、染料、杀虫剂及其他重要化学用品
               。
   农具制造业       水车、犁、铧、新式农具。
   文教卫生用品制造业与
   出版业         显微镜、经纬仪、自来水笔、钟表、计算
               机、电影机、照像机及照像器材、精细绘
               图仪器及工具、中西各种特效药品、专事
               出版大众照图书之出版业及制造体育用品
               业。
   出口商业        专事经营出口之贸易业或经营进出口贸易
               业之出口部分及轮船运输公司。
   出口货物制造业     地毯及地毯毛线、猪鬃、出口植物油、打
               蛋业,马尾整理业、肠衣整理业,特种工
               艺业。
   代替外来必需品制造业  特种纸张、电池、电瓶、玻璃、麻袋、水
               表、甘油、滑机油、自行车、各种胶、云
               母纸、汽车油磅垫。
   第一类运输业      汽车运输业15% 印刷器料制造业     印石胶、铅版、铜版、珂罗版、铅字模、
               铸字、打字机、腊纸、晒图纸、誊写版及
               特制印墨。
   橡胶皮革制造业     汽车胎、自行车、轮带、水龙带、轮带用
               革。
   建筑器材制造业     水泥、砖瓦、涵洞、石灰、石棉品、建筑
               木料。10% 非机器交通工具制造业  大车、手车、木船。
   手工工具制造业     弹花弓、轧花弓、织丝机及其他重要手工
               业工具。
   修理机器业       修理各种机器及电镀电焊业、电木业。
   普通必需品制造业    棉纱布织染:机制面粉、磨房、瓷器、搪
               瓷、陶器、玻璃器皿、铜盆、铁锅、铅锅、
               铅盆、火柴、钮扣、黏版、度量衡器、铜
               丝罗底、五金线、针钉、一般中西药品、
               一般植物油、一般皮革、一般纸张、文具
               墨水、印刷等业。
   卫生事业        医院、诊疗所、施诊所附设之药房部分。
   第二类运输业      大车运输业、内河船业。
   畜牧业         牛羊乳业、种畜牧场、乳制品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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