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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补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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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2-04
第3版()
专栏:

  重要补正
本报十一月三十日所载北京市织染业劳资集体合同第一条第二段“……职工如因开会及其公务。……”,“公务”之上落一“他”字。
又:该合同后面原附“厂规”七条,前未刊出,特一并补登如下:
附织染工业厂规
⒈职工于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并听从负责人业务上之指导。
⒉工作时间内因病或因事不能继续工作者,须向管理人员告假。
⒊厂内器材原料须加爱护,不得任意浪费与损坏。
⒋职工携带东西出门,须向厂方声明。
⒌厂内严禁酗酒、赌搏、吸毒、斗殴、及在机房内吸烟。
⒍注意保持公共卫生。
⒎职工之亲友在厂内寄居时,事先请厂方许可。
北京市织染业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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