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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的基本土地法和农业收成分配合同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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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4-11-10
第4版()
专栏:

印度尼西亚的基本土地法和农业收成分配合同法
苏加诺总统在今年印度尼西亚国庆十九周年的群众大会上指出,按原计划,爪哇、马都拉和巴厘三个地区要在三年内贯彻基本土地法和农业收成分配合同法,而其他地区的期限为五年,但现在这些地区都未按期完成计划。他号召印度尼西亚人民迅速贯彻执行上述两项法令。
印度尼西亚的基本土地法和农业收成分配合同法是印度尼西亚政府在一九六○年颁布的,这两项法令是印度尼西亚目前进行的土地改革的基础。
基本土地法的主要精神是要把殖民地的土地基本制度改为民族的土地制度;承认印度尼西亚籍公民的土地私有权;限制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积;地主限额外的土地由政府有偿地收回,然后有偿地转分给无地农民,以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的。
基本土地法规定,每户农户至少可获得两公顷土地;土地占有最高限额则根据各级自治区人口密度而异,人口稀少地区最高限额为十五至二十公顷,人口稠密地区为五至六公顷。关于土地权方面的规定为:土地个体私有者只能是印度尼西亚公民,而外国籍公民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和土地限额内租赁和利用土地。土地占有者可以出售和转让土地。一九六一年第二百二十四号政府条例第十五条二款规定农民所应支付的地价为:“每公顷按政府给原土地所有者的赔偿价格加百分之十的手续费,支付期自颁给土地所有权起十五年内向政府一次付清或分期摊还”。
收成分配合同法是为控制土地出租者和耕者之间收获物分配的比例而颁布的。这个法令规定:佃农在水田上所分得的收成不得少于产量的百分之五十,在旱田上所分得的收成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土地分配合同签订后,要交乡政府登记,以便乡政府和群众监督。每份合同的土地面积最大不得超过三公顷。关于合同的期限,规定水田至少为三年,旱田至少为五年。
土地收成指的是净收成,即扣除种子、肥料、耕畜经费以及耕种和收获时用的经费后的收成。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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