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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学的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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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4-11-23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财政学的讨论
今年八月,在旅大市举行了财政学讨论会。通过这次讨论会,明确了当前财政理论战线的战斗任务是: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总结我国财政基本经验,反对现代修正主义,将社会主义财政学提到更高的水平,为当前国际和国内阶级斗争的需要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财政建设的需要服务。还明确了在财政理论工作中必须坚持理论结合实际的正确方向。认识到,理论研究从实际出发,为实际服务,还是从名词概念出发,从本本出发,为理论而理论,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方向,是无产阶级世界观和资产阶级世界观的斗争。会上还讨论了三个关于财政学的专题。
一、关于社会主义财政的本质和范围问题
关于社会主义财政的本质,主要有四种观点:(一)认为社会主义财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分配社会产品的关系,可简称为
“国家分配论”。他们认为财政同国家有本质联系。财政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从来是专政的工具。社会主义财政是无产阶级为了完成无产阶级专政的全部历史任务,凭借政治权力,积极干预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由此形成的以无产阶级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社会主义财政既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部分,又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借以对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起决定作用的重要工具之一。他们认为财政作为经济范畴,属于分配关系,这个分配关系的特点在于以国家为主体。会上大多数同志同意这个观点。(二)认为社会主义财政是以价值形式进行的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关系,可简称为“价值分配论”。他们认为财政是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财政同商品货币经济有本质联系,没有货币经济,社会主义社会也就没有国家财政。国家是上层建筑,财政属于经济基础,国家不能决定财政。他们认为,财政只限于以价值形式进行的分配。这种分配关系不能限于以国家为主体,集体经济财务也是价值分配关系,应包括在社会主义财政中。(三)认为社会主义财政是社会主义国家资金运动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可简称为
“国家资金运动论”。他们同意社会主义财政的实质决定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职能。但他们把社会主义国家直接组织经济的职能和专政的职能并列起来,说社会主义财政具有为专政服务的性质和为国家直接组织经济的职能服务的性质。他们认为,社会主义财政不应限于分配关系,而应包括国家资金运动的全部过程,即国家资金的形成、分配、周转和使用。(四)认为社会主义财政是剩余产品价值的生产、分配、使用,即剩余产品价值的运动过程,可简称为“剩余产品价值运动论”。他们认为社会主义财政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没有本质的联系。社会主义财政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是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中存在的剩余产品价值的分散生产与集中占有的矛盾决定的。同社会主义财政真正有关的只是剩余产品价值的部分。大多数同志反对这种观点。
二、关于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税收的作用问题
(一)关于国营企业征税的必要性。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过渡性质、社会主义国营企业要实行经济核算、商品生产还存在、价值规律还起作用等因素出发,因而需要从税收、价格、利润三个杠杆的相互关系来认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要从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从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及时性的特点,从国家通过税收有计划分配国营企业积累、处理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关系等来认识。
(二)关于国营企业税收的性质。一种意见认为是非税性质,因为国营企业税收和利润的性质相同,都是企业的积累,本来就属于国家,只是在交纳形式上不同。另一种意见认为国营企业的税收就是税。税收具有国家强制的无偿征收的固定数额这种性质,税收所起的作用是利润起不到的,它们不只是形式的区别。
(三)关于国营企业征税所起的作用。有的同志认为税收作用要分主次,主要作用是保证财政收入和促进企业经济核算,其余作用如配合实现国家计划管理、实现价格政策等,则是派生的或次要的;有的同志则认为不能分主次。
(四)关于采取什么税收形式。主张产品税的同志认为,对国营企业征税应当着眼于产品,同一种产品基本上按一个税率征税。主张差额税的同志则认为,应当着眼于企业,企业积累高的多征税,积累低的少征税,没有积累不征税。
(五)关于国营企业能否采用资金税的问题。主张资金税的同志认为,要对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征税,从而促进企业节约资金,调节企业利润。不同意征收资金税的同志认为,资金税和生产价格、平均利润的观点有联系,社会主义不能按生产价格订价,否则不利于计划经济。同时企业积累的多寡和资金占用量并无等比关系,征资金税将和企业积累脱节,这种主张是行不通的。
三、关于预算平衡、信贷平衡和物资平衡的关系问题
(一)关于银行信贷是否都是分配,银行给商业部门用来收购商品的贷款是流通手段还是支付手段的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的全部信贷活动,从性质上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银行以信贷形式提供流通手段,另一种则是国家预算分配的继续和补充,是再分配。第二种意见认为,银行提供流通手段与组织存贷,是两个问题,不能混淆。从组织存贷说,银行的全部信贷活动都是再分配,银行向商业贷款和工业向银行存款,都属于分配,这里资金是作为支付手段;只有当商业用贷款向工业购买物资,资金才作为流通手段。
(二)关于银行存款是不是闲置资金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银行信贷作为提供流通手段的形式,不存在组织闲置资金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闲置资金是客观存在的,银行把闲置的资金利用起来,正是银行信贷的一个主要作用。第三种意见认为,存款有急需提取和不急需提取的,银行可以找出稳定的存款余额,作为贷款的资金来源。
(三)关于提供流通手段的贷款创造自己的资金来源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贷款创造自己的资金来源,除此以外不需要任何别的资金来源。信贷收支总是平衡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存款是贷款的前提,没有资金来源不能发放贷款。
(四)关于预算和信贷平衡问题。一种意见认为,预算、信贷平衡是由预算拨付银行以信贷形式继续实现预算分配的部分;至于银行信贷提供流通手段的部分,存贷永远平衡,不存在由预算拨付资金的问题。第二种意见认为,银行的短期周转性贷款有其本身的资金来源,可以自求平衡。第三种意见认为,银行贷款各个项目的存贷关系和平衡关系,是相对的,各种资金最后还要进行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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