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8阅读
  • 0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4-12-13
第1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新华社十二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五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的决定
新华社十二日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决定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二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五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建议,决定: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