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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产量应根据土地自然条件、经营情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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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2-05
第4版()
专栏:询问与答复

  订定产量应根据土地自然条件、经营情况人民日报编辑同志:
在“评丈”工作中有一个问题请你们答复:我们在工作中遇到许多村庄水旱地的产量问题处理得不够合理。如有一种地是水地,但因缺乏工具,无法浇水,致使产量减少。这种地按水车得六十至八十个斗子,小牲口得两头才能拉动,就是开井吧,也要很深的才行,而到天旱时水就少了,除了有工具的户能浇外,一般的都生产不到应产量。我们过去对这种地是按水地订产量的,以为这样能刺激生产。但今年我们在元氏调查秋屯负担中,看到凡种此种水地的户,负担都重(中农比较好些,有工具),因此在负担上也就不平衡。这种地的产量,究竟应如何处理,请答复!
     太行 张志会
土地“常年应产量”之订定,应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并参照当地近年一般农户经营概况,以当地一般年头下的收获量为标准。土地的自然条件,是指地板好坏,能否浇水(井浇和河浇应有分别),犯风不犯风,向阳或背阴(山地)等。土地之经营概况是指当地大多数农民最近三四年来的经营情形,如系同样土质因多加工勤施肥而增产的,不应提高;同时怠于耕作少用工少施肥减产的亦不予减低。你提的这种水地井深水缺,限制于水车有无,和牲口好坏,若因无水车牲口而影响产量降低,这应根据当地大多数农民最近三四年来的经营情形、土地质量及一般年头下的收获量为标准来订定。不能单凭土质而不参照当地近年一般农户之经营概况。
   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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