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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家的荣军 财物负担应与一般公民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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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2-06
第2版()
专栏:询问与答复

  新安家的荣军
财物负担应与一般公民同编者同志:
黎城二区西洼村,一等荣誉军人王国英,在群众运动中分得土地七亩四分及房屋等,人两口,安家于本村。现在正要整理农业所得税,象这种荣誉军人是否算新安家?如是的话应如何计算?请答复为盼。  
 读者程保命敬礼程保命同志:
按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九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荣军退伍回村后,应成为执行政府政策法令之模范公民,参加各团体组织,接受村干部之领导,不得特殊。另一方面村干部应尊重荣军,并尽量吸收荣军参加各种工作,并注意帮助解决其生活之困难。个别行动困难而家又缺乏劳动力之特等及一、二等荣军,其个人分得之土地可享受代耕。家境贫苦者,享有贷粮贷款之优先权,并准免出勤务。对应减免勤务之荣军自愿服勤者,应酌予奖励。
荣军回村后财物负担与一般公民同。
          华北人民政府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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